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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龙井茶地理标志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行初399号行政判决(2021年9月16日)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2)沪73行终1号行政判决(2022年8月17日) 裁判要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标识商品原产地的功能,以表明因原产地的自然条件、工艺、制作方法等因素决定的商品具有特定品质。不能证明商品来源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要求的地域范围,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的
发布时间:2024.03.29 -
“樟树港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 樟树港辣椒是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樟树镇的特产,为促进樟树港辣椒的增值和品牌效应,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下称“樟树镇辣椒产协”)申请并注册成为了第11056297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的辣椒(植物),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目前仍在有效期间内。 多年来,樟树镇辣椒产协不断地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对“樟树港辣椒”商标进行宣传和维护,使得“樟树港辣椒”既享有较高的市场
发布时间:2024.06.14 -
侵权判定与维权边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博弈与衡平
摘要:涉及地理标志商标包括“逍遥镇胡辣汤”“库尔勒香梨”“潼关肉夹馍”等批量式维权诉讼案件曾一度引起全民广泛关注。本文以“潼关肉夹馍”案为视角,着重分析了该案暴露出来的地理标志商标的个性特征、正当性使用、混淆认定标准及注册组织批量维权的主观状态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文章提出了构建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模式的路径:其一,地理标志商标混淆的认定标准应回溯其本质特性,采用特有品质混淆的认定标准,其中地理标志
发布时间:2024.07.10 -
地理标志商标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3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在福建宁德召开全国工商系统商标富农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各地运用地理标志精准扶贫的经验,推广宁德运用地理标志商标富农经验。来自农业部,中华供销总社,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等部门和单位代表参加了座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工作部署,工商总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积极牵头商标富农
发布时间:2017.03.29 -
菜名涉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纠纷案
近日,北京西城法院审理了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菜品命名相关的侵权纠纷案件。菜名儿也可能涉嫌侵权?“西法号”这就为您揭开那些菜名儿里的“玄机”。 01 真假辣椒分不清?进货价格现原形 北京一S餐厅推出了一道特色美食“A市辣椒炒甲鱼”,号称使用了产自A市的特色辣椒制作而成。涉案A市辣椒是国内辣椒市场中较为知名的品种,为了促进该辣椒的增值和品牌效应,A市辣椒产业协会申请并注册了“A市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发布时间:2023.04.25 -
“崇明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
地理标志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区域特色经济、弘扬地域传统文化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近年来,“崇明大米”作为崇明的优质农产品,深受广大市民的喜爱,并于2019年底注册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随着“崇明大米”在消费者心目中的认可度逐步提升,受众逐年增加,市场上的侵权假冒现象也时有出现。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在某公司的天猫网店中发现一款正在销售的预包装大米
发布时间:2023.07.26 -
包含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侵权的司法认定
要旨 :被诉侵权标识并非直接使用证明商标,而仅使用证明商标包含的地理标志的商标侵权案件,为一般侵权纠纷,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一般规则,原告应对被诉侵权商品原产地不是地理标志指示地等侵权事实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被告提出正当使用地名抗辩的,应对商品原产地承担举证责任,其证明标准应有别于合法来源抗辩。但被告的该项抗辩并不当然转移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仍应首先综合审查认定原告是否完成初步的
发布时间:2023.08.28 -
浅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特定品质与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相关性
(exclusively or essentially)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natural and human factors)。《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表述为,“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从如上定义不难看出,我国《商标法》对于地理标志的概念,综合了
发布时间:2024.03.01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能否与商品商标进行近似性对比
的通常构成方式中亦难免包含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原产地、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等构成要素。因此,为了实现普通商标的功能而要求商标所具有的显著特征并不适用于证明商标。同时,作为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因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功能不在于区分同种商品的不同提供者,证明商标不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6.09.01 -
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冲突中的利益衡量
,“白蒲”既是地名商标 , 也是地理标志。 地名商标是将行政区划的称谓或其它地理区域的名称按法定程序直接登记注册的商标 。 由于我国的《商标法》并没有禁止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注册为商标 , 因此 , “ 白蒲 ” 作为如皋市白蒲镇的镇名 , 以它为名称而申请注册的“ 白蒲黄酒 ” 地名商标 , 从《商标法》的角度来看是应当合法有效的 ,原告如皋酒厂作为商标权人有权独占使用该地名商标 , 排除其他人
发布时间:2017.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