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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性要素与地理标志法的构造
保护的规定也没有平息这些争议,WTO各成员之地理标志保护立法呈现形态各异、百花齐放的态势,出现了专门法保护、商标法保护、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假冒诉讼保护等不同模式,其制度安排的复杂性、多样性是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立法难以比拟的。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对地理标志的研究还缺乏对自身要素的系统分析和基于法理逻辑的内在理论构建,大多表现为从外部视角对地理标志问题的审视,局限于对具体表象问题的散点式
发布时间:2019.01.18 -
知识产权都是专有权吗?
值得商榷之处。 —————————————————— 根据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那么,如何理解知识产权是专有权? 该款规定的知识产权的客体中,是否全部都
发布时间:2017.07.26 -
USTR关于中国履行WTO承诺情况的报告——知识产权部分
外观设计专利(反之亦然),错误地指示产品的地理来源以及恶意注册商标。 商标恶意抢注问题让人越来越担忧。尽管中国已采取措施试图解决该问题,但美国企业仍然面临以下困扰:中国申请人注册商标并“以此勒索金钱”,或企图利用美国公司的全球声誉建立自己的公司。 2016年11月举行的JCCT会议上,中国公开承认商标恶意抢注会造成损害,并表明中国将采取进一步措施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问题四:药品 美国继续与中国讨论
发布时间:2017.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