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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航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对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法院在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时,需要考虑相关商标的知名度。[1]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属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因此,在理论上也应将相关商标知名度纳入考量范围。但在我国司法实务中,法院在审理涉及商标近似判断的驳回复审案件时,鲜有对诉争商标市场知名度的考察。在深圳市柏森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简称柏森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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