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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发布时间:2010.01.01 -
如何判断商标侵权并厘定责任?
状态下比较,即不能把两件商标摆放在一起进行比较,而应在分别观察之后凭借印象去进行比较,如果此时给人留下近似的印象,则二者近似;虽然各要素均不相似,但因采取相近结构,可能导致商标整体上近似,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进行整体比对,在隔离状态下进行观察,判断二者在整体上是否给人留下近似的印象。 在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后,如何厘定侵权责任与企业利益密切相关。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发布时间:2020.05.11 -
赔礼道歉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适用条件
纠纷案”作了如下阐释:某食品公司事实上并无主观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只是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而基于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洪某某也未举证证明被告侵权行为造成其声誉的损害,故对于洪某某要求某食品公司在《贵州都市报》综合版面刊登声明赔礼道歉的第三项诉请,不予支持。以赔礼道歉的预设功能和根本作用为指引,结合第80号指导案例的阐释,可以提炼出著作权领域赔礼道歉的如下三个适用条件。 01 请求主体为自然人 司法
发布时间:2024.08.01 -
对平台方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思考
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跳出了与产业实践相悖的一刀切式的“通知—删除”规则。经过对该案的思考,笔者认为,从简单依据“通知—删除”规则作出判断,到科学合理地判定删除相关内容是否属于阻止侵权的“必要措施”,是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认定中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思路的重要转变。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新型互联网服务将层出不穷。何种互联网服务提供平台需承担哪些网络侵权责任,这是需要立法和司法解答的问题。 是否应
发布时间:2020.02.13 -
组织者应对全部被组织者的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 在多人生产、繁殖被诉侵权繁殖材料过程中起到组织、主导作用的被诉侵权人,应当对全部被组织者直接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关键词】 民事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组织主导 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诉称:其系品种权号为 CNA20120515.0、名称为“万糯2000”的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安某成于2019年组织包括安某成在内的八人在各自租赁的土地上擅自非法生产
发布时间:2024.09.05 -
专利侵权纠纷中适用《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的探讨
络交易过程中,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也日益普遍。为了限制电商网络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电子商务法》中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 1.关于“通知-删除”规则的法律规定 关于限制网络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首先主要体现在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1]中,其确立了“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规则,该规则在2013年的修订版中得以保留,但其仅适用于
发布时间:2020.08.14 -
超出合同约定使用商标构成侵权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是商标使用许可的基本规范,其中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一般情况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会约定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所使用商标的具体信息,以及授权的性质(独占、排他或普通)、期限、地域、对价等,并以此划定被许可人的权利界限。 一旦被许可人超出合同约定范围使用商标,则可能既构成合同违约,又构成商标侵权。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发布时间:2020.03.19 -
北京互联网法院:宋玮与北京虎嗅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玮与北京虎嗅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491民初31756号 当事人信息原告:宋玮,女,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昭,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余,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虎嗅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
发布时间:2021.02.18 -
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涉反通知义务案二审宣判!
今天(1月19日),上海一中院对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涉反通知义务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进行公开宣判。 上海一中院认为,投诉方供货商因重大过失导致错误投诉,淘宝公司在证据审核过程中存有过错,导致未及时终止处罚,网店售卖投诉商品存有不当且未积极维权,亦存在一定过错,改判酌定网店损失20万元,供货商、淘宝公司和网店分别承担50%、30%和20%的责任,并判令淘宝公司限时恢复网店积分和保证金。 案情回顾
发布时间:2021.01.20 -
外观主义法理下的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接侵权责任研究
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实益主要在于可以区分各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是侵权责任是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遭遇权利人的侵权指控时,往往可以以自己并非是被控侵权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者而援引“避风港规则”来抗辩,而网络用户则不行。从电商平台的定义可知,其经营者提供的是网络平台服务,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所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该条款一般被视为是“避风港
发布时间:20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