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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第11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上述规则,即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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