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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判令中影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中宣艺影公司已对涉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和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本案应中止诉讼;二、中宣艺影公司除“中影艺考”外,亦使用过“中影人艺考”、“中宣艺考”等标识,源于自己合法持有的“中影人”商标,不存在侵权行为,中影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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