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公司向武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武汉佐敦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商标侵权,变更或注销企业名称,共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等。 对此,武汉佐敦公司辩称,其未侵犯佐敦公司的企业商号权,未恶意依傍佐敦公司的商号知名度,也未侵犯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佐敦公司仅因其网站标有类似商标而认定存在商标侵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不过,武汉佐敦公司表示,若其网站宣传行为对佐敦公司产生了
共计1页,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