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二审诉讼费由雅大公司和柳龙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雅大公司和柳龙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异蛇公司第8888838号商标不一样的“柳宗元”字样作为商品装潢使用,可能误导公众,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2.一审认定雅大公司和柳龙公司无攀附异蛇公司商标的主观故意,酌情确定包含维权支出在内的赔偿额为66668元。该事实认定错误,且遗漏认定雅大公司和柳龙公
共计1页,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