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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交通公司与某大学间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调解号:(2021)沪73民诉前调2851号 ➤案由: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委派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调解组织:上海市杨浦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 ➤原告:上海市FX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X公司) ➤被告:A大学 2015年11月5日,原告FX公司与被告A大学就一种用于铁路客车的电子设备开发研制项目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约定被告按照合同开发计划开展硬件、软件研制,向原
发布时间:2023.05.12 -
“空调专用微处理器控制芯片”开发合同案二审判决书
(以下简称星某公司)集成电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原审法院确定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的(2017)沪73民初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泰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李**,被上诉人星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谭**到庭参加诉讼
发布时间:2024.09.05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所反映的问题,今后该类纠纷的审理重点在合同解释、合同履行、合同解除三个层面。合同解释需要重视各种解释方法的运用,构建合理的论证层次,条理清晰地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处理合同履行问题要熟练运用法定的履行规则,贯彻契约精神,充分尊重当事人关于合同履行顺序的合法约定,通过“同时履行判决”一次性解决合同纠纷;合同解除问题主要在于处理
发布时间:2024.11.18 -
深圳市帕纳投资有限公司与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
下电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远洋光华国际C座3、6层。 法定代表人:大泽英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党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亚西,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帕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下电器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三终字第244
发布时间:2016.03.30 -
“故宫的睡衣”遭侵权:新型文创开发模式如何保护版权?
以故宫文创为主题的综艺节目《上新了·故宫》自去年10月开播后,引发广泛关注,成为现象级文化类综艺节目。而走红的同时,也遭遇到了被侵权的麻烦。 据“上新了故宫”网店运营工作人员反映,近日《上新了·故宫》衍生文创产品睡衣在网络发起众筹期间,便有其他网店盗用同款创意图片,抄袭、仿款也随即出现。 由于该节目采用了众筹的文创开发模式,产品尚未正式成型,设计图已经在网络公开接受众筹投票,因此较早地引发了非法
发布时间:2019.01.14 -
量产芯片委托开发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研发特点对违约责任的影响
量产芯片委托开发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研发特点对违约责任的影响 ——(2020)最高法知民终394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凌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星火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原公司)涉量产芯片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394号】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要求泰凌公司返还已经收取的开发合同款项并赔偿星火原公司经济损失的判决结果
发布时间:2022.02.24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分段付款的理解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分段付款的理解 ——(2020)最高法知民终1545号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具有履行周期较长、软件功能需求随开发进程动态调整等特点;与之相应,计算机软件开发领域具有分阶段、按比例支付款项的商业习惯。鉴于各开发阶段往往相互依存、紧密衔接,委托方每一阶段支付的款项是否仅应理解为其所对应开发阶段工作成果的对价,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具体确定。 【基本案情】 上诉人
发布时间:2021.12.28 -
技术合作开发中违约方不应享有专利权
日为2014年1月17日,发明人为虞某和刘某,专利权人为U公司。 2016年12月 虞某以U公司长期无法到位项目开发资金为由提出解除合作协议,并主张涉案专利权归其所有。刘某出具书面声明,确认涉案专利相关权利均归虞某。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对于项目未完成原因各执一词,虞某主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因U公司未履行出资和提供物质条件等义务,而U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义务,在U公司
发布时间:2023.07.26 -
图解: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如何进行考核?
发布时间:2016.09.08 -
涉“内部协议”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涉“内部协议”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9)苏01民初2615号 裁判要旨 合同具有相对性,内部协议通常只对签订协议的内部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产生对外效力。但当内部协议就外部软件开发合同所涉事实作出明确具体地确认时,该内部协议确认的事实可作为外部软件开发合同关系认定的依据。 案情摘要 原告:杭州暴走宅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暴走宅公司) 被告:镇江城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城际
发布时间:202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