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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动画电影能否借力《哪吒》“逆天改命”?
微博在众筹售卖的衍生产品外,其余都为盗版产品。片方目前已有专人开始负责追究侵权店铺。不仅如此,在闲鱼等二手网站上,还出现了1元叫卖《哪吒》盗版片源的情况。 事实上,《大圣归来》上映期间就曾因衍生开发滞后而让不少电商抢了先机,市场上衍生品质量的良莠不齐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观众的购买积极性。随着国内衍生开发链条的逐渐完善,越来越多的片方开始将衍生开发流程提前,及时抢占市场。值得欣慰的是,行政监管部门、片方
发布时间:2019.08.07 -
博物馆文物衍生开发兴起,但商业模式不清晰、产品同质化难题待解
IP授权激活沉睡的文物 近日,第11届CLE中国授权展在上海举行,其中2017“互联网+中华文明”博物馆文物授权展区备受关注。展区内,上海博物馆、南京博物馆、苏州博物馆等多家博物馆联合展出了文物的IP授权开发产品,吸引很多参观者。同时,此次授权展还特设博物馆文物授权论坛,来自国家文物局、故宫博物院,以及美国史密森尼博物馆、大英博物馆在华全权代理机构等相关负责人齐聚一堂,就国际博物馆授权经验及方式
发布时间:2017.11.02 -
在他人的软件基础上二次开发,是否会构成侵权?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我是一个软件工作者,独立从事软件开发,现在有一个医院找我,想让我在他原来的医院软件系统的基础上,从事二次开发,新开发一个软件,但是有一些数据要从原系统中查询,并且要写入一些新的数据,不修改原有数据和结构,原有系统继续使用(原系统分为前端用户操作界面和后台数据库,不修改界面,只查询和增加数据)。请问会不会有侵权? 北京版权律师回复: 您好!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发布时间:2016.02.26 -
专利挖掘中如何解决技术问题
,头脑风暴法较好的保证了群体决策的创造性,提高了决策质量、在专利挖掘过程中也大大提高了发明构思的形成效率。 3.基于技术开发 基于技术研发来解决问题,往往适于企业基于某研发项目或者围绕技术改进的专利挖掘,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尤其是创新型企业,技术研发是日常工作的核心,也是企业智慧的集中体现。企业进行技术研发的过程往往就是在解决某一技术领域有待解决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会产出大量代表企业智慧的发明构思
发布时间:2018.06.08 -
未签订书面合同时技术开发合同内容的确定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小晞) 【裁判要旨】 在未签订书面技术开发合同的前提下,一方当事人如果提出了明确详尽的要约,且双方均认可已按照要约内容进行了技术开发,则双方形成合意并已建立合同关系。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由于该技术开发合同的特殊性,在划定合同履行范围时,应以合同中关于软件功能和效果的约定来确定当事人缔结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案情介绍】 成都友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友嘉
发布时间:2016.07.04 -
未签订书面合同时技术开发合同内容的确定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小晞) 【裁判要旨】 在未签订书面技术开发合同的前提下,一方当事人如果提出了明确详尽的要约,且双方均认可已按照要约内容进行了技术开发,则双方形成合意并已建立合同关系。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由于该技术开发合同的特殊性,在划定合同履行范围时,应以合同中关于软件功能和效果的约定来确定当事人缔结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案情介绍】 成都友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友嘉
发布时间:2016.07.04 -
“江北明珠”因知识产权更璀璨
长江之滨、省会腹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中部的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下称浦口开发区),是南京市产业发展重镇和华东地区先进制造业基地,也是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和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近年来,该园区以建设“智能制造新城,产城融合新城,田园水乡新城”为发展目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深度融合,构建以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为核心的生态发展体系,为浦口开发
发布时间:2019.11.28 -
从“蓉宝”等特许商品销售火爆看成都大运会版权开发与保护
原标题:以“蓉宝”为代表的特许商品销售火爆,成都大运会版权开发与保护状况如何? “这个徽章还有吗?”“‘蓉宝’摆件目前还有多少货?”“这款饰品挂件还能补货吗?”……7月28日,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下称成都大运会)盛大开幕,以“蓉宝”为代表的成都大运会特许商品销售火爆,深受顾客青睐。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从成都大运会执委会了解到,成都大运会目前已汇集74家赞助企业、30余家捐赠企业,共
发布时间:2023.08.08 -
印度专家介绍如何在软件开发过程中保护好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全球软件产业的发展根基。各国法律均已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可用于保护软件的知识产权主要有下列四种:专利、版权、商业秘密和商标。这四种知识产权会以不同的形式来保护好软件。具体来讲,专利、版权和商业秘密能够保护好软件技术本身,而商标则可用来将上述软件与市场上其他的软件产品区分开来。 从现实情况来看,绝大部分的软件开发人员会选择以版权或者专利的形式来为自己的软件创新成果提供
发布时间:2020.06.09 -
产品开发周期长能否作为商标未使用的正当理由?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开发周期长,是否可以作为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围绕第G977293号“URUS”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引发的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在判决中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如果商标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未能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
发布时间:20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