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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企业维权新招: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权成立。 家具设计作品作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一般而言,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它的艺术方面,也就是物品的艺术造型、外观设计、色彩装饰等。但由于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方面只有在构成作品时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实践中如何判断实用艺术作品构成方面还存在困难,这也成为家具企业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其创新成果时遇到的难题。 侵权纠纷频发 在左尚明舍公司诉中融恒盛公司侵权之前,多家知名
发布时间:2016.11.03 -
如何确定可版权化的实用艺术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金光玩具厂、林永忠、闲牛玩具公司:1.立即停止对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的Zoomer机器狗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侵害,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及其半成品、包装物和模具;2.赔偿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调查费、公证取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3.在《汕头日报》非中缝版面或者《中外玩具制造》上刊登公告消除影响,公告
发布时间:2018.09.19 -
最高院第28批指导案例157号| 左尚明舍家居诉中融恒盛木业、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 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 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7月23日发布) 裁判要点 对于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实用性、可复制性,且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够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可以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并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必须具有艺术性,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而非
发布时间:2021.07.30 -
试析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可分离性”和“创作高度”判定规则及标准
实用艺术作品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其双重属性导致其可能存在工业产权和著作权所保护的两种甚至更多权利的重叠,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也由此变得纷繁复杂。追溯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起源以及了解国内外保护历程将有助于我们对相关问题成因的理解。就我国而言,在对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对相关案例的处理有赖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现有法律条文进行能动解释并创设性地构建相关规则和
发布时间:2020.09.02
共计1页,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