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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关于《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部分修订意见综述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一)相关市场的认定 丁茂中认为相关市场定义条款在适用上存在很大的弹性空间。虽然现行《反垄断法》第12条第2款对相关市场作了明确定义,但是仅据此通常还无法对所有涉嫌垄断的行为所处的相关市场给予精准界定。目前对此最为稳妥的做法就是只进一步明确产品、地理、市场的各自具体权衡因素。在操作路径上,以相关市场的规定独立成条为基础,产品与地理的各自具体权衡因素可直接移用《国务院反垄断
发布时间:2021.05.25 -
俄罗斯反垄断局制定新版反垄断法案打击数字垄断
俄《生意人报》9月15日报道,俄联邦反垄断局制定第五版反垄断法案,旨在打击数字垄断,该局提议,如相关公司因违反反垄断法规被处以罚款,在拒不执行的条件下可处以二次罚款,罚款金额应较首次罚款翻倍,不得少于10万卢布,并高于违规公司该年度盈利额的五十分之一。新版反垄断法案对“网络效应”这一术语的含义进行纠正(某一产品的用户价值取决于用户数量),并提议组建专家机构,为反垄断局处理申请及审理案件时提供意见。
发布时间:2020.09.22 -
支付宝提现收费有没有违反《反垄断法》?
2016年9月12日,网络上奔走相告“支付宝提现收费”的消息时,难免有人担忧马云创立的蚂蚁金服公司(前身为浙江阿里巴巴)的支付宝与腾讯2016年3月1日起对微信支付提现的收费比例都设定为0.1%是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协同行为。而就在2016年9月10日,在央行存款利率浮动上限不到一年之际,浙江银行业已开始实施2016年8月25日新达成的《存款利率定价自律约定》,重新为活期利率、定期利率浮动
发布时间:2016.09.20 -
支付宝提现收费有没有违反《反垄断法》?
2016年9月12日,网络上奔走相告“支付宝提现收费”的消息时,难免有人担忧马云创立的蚂蚁金服公司(前身为浙江阿里巴巴)的支付宝与腾讯2016年3月1日起对微信支付提现的收费比例都设定为0.1%是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协同行为。而就在2016年9月10日,在央行存款利率浮动上限不到一年之际,浙江银行业已开始实施2016年8月25日新达成的《存款利率定价自律约定》,重新为活期利率、定期利率浮动
发布时间:2016.09.20 -
美司法部:反垄断法无需修改,足以预防市场伤害
近来,美国司法部反垄断部门不断加强对当地科技企业的监管。尽管有舆论不断批评美国反垄断法不足以预防市场可能会受到的伤害,但美国司法部反垄断调查负责人 Makan Delrahim 周五 (8 日) 再度重申,现有的美国反垄断法能够解决科技公司的垄断问题。 继7月份美司法部宣布启动针对美国科技巨头的反垄断调查,Facebook、谷歌、亚马逊、苹果等公司陆续出现在名单上。 据钜亨网报道,Makan
发布时间:2019.11.12 -
《当代法学》|被规避的反垄断法
摘要:中国市场规制领域的立法并没有因为《反垄断法》的颁布而剥离反垄断条款,反而通过各种方式予以保留和创设。这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进而引发规避反垄断法的问题。当代反垄断法以市场力量概念为基础而构建适用条件,通过对市场行为的筛选来节省法律实施成本并确保自由竞争的空间。反垄断法规避现象的出现有其历史渊源,也是经济法追求实质公平的产物。而对反垄断法的规避会过度干预市场竞争并削弱反垄断法的威慑效果
发布时间:2021.05.26 -
欧盟《数字市场法》对我国此次反垄断法修订的启示
摘要:2020年12月,欧盟委员会(下称欧委会)提出《数字市场法(草案)》。这是欧盟近20年来在数字领域的首次重大立法,旨在明确数字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加强对社交媒体、电商平台和其他在线平台的监管。欧盟《数字市场法(草案)》设立“看门人”制度,弥补反垄断法事后监管应对数字平台垄断问题时的不足,丰富完善了其竞争规制体系,是对欧盟反垄断法的重构。我国在反垄断法修订过程中,应当将数字经济反垄断进行专章
发布时间:2021.05.25 -
论“最惠国待遇条款”违反《反垄断法》的可能性——以网络带货直播为例
摘 要 《反垄断法》规制市场行为以竞争损害为前提。“最低价协议”涉及反垄断法领域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经济学研究表明,买卖双方签订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既可能产生促进竞争效果,又有可能产生反竞争效果。但需要注意的是,MFN产生反竞争效果的必要条件是实施者具有一定的市场势力。在市场主体不满足特定市场势力要求的情况下,即使达成并实施“最惠国待遇”条款,也不产生反竞争效果,因此不能认定为违反反垄断法
发布时间:2023.12.08 -
微软反垄断案持续发酵,工商总局称已获大量电子数据
,工商总局告诫微软“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在这次约谈前不久,2004年,欧盟法院对微软做出反垄断处罚,要求微软剥离操作系统中捆绑的播放器软件,并向竞争对手开放一些软件源代码;同时,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调查微软,而韩国检察机构也开始扩大对微软的反垄断调查。在美国,即便微软已经与司法部达成和解,但多个州市政府又重新对微软提起诉讼。 不过,当时的中国尚未出台《反垄断法》,未能启动对微软的反垄断调查。2007
发布时间:2016.03.14 -
标准必要专利司法审判的热点难点问题(三)
作者:邱永清 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问题 在司法中,法院在审判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案件时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遵循反垄断法的基本分析框架。 (2)充分考虑标准必要专利特点及通信领域行业现状。 (3)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分析界定相关市场以及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4)根据个案情况考虑相关行为对于竞争的影响,关注行为对于创新和效率、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福利的影响。 首先
发布时间:2017.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