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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思汇公司、吴强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汇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4.两被告共同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国内专业生产电脑周边产品的龙头企业,于2016年7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电脑机箱(N6)”的外观设计专利,2016年12月28日获得授权公告并取得专利号为ZL20163032××××.6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被告泰思汇公司在网络平台上开设网店销售、展示“赢派”的电脑机箱同原告的专利相同或近似,构成了对原告
发布时间:2018.08.28 -
商标侵权案中如何判断相同或近似
裁判要旨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在认定商标相同或者相近时,应当坚持以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同时要比对商标的主要部分,并将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隔离比对,综合判断是否侵权。 案情 何东海于2004年6月14日取得“伊芳+图形”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424380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即豆奶、酸豆奶、乳酸饮料(果制品
发布时间:2008.07.11 -
商标侵权案中如何判断相同或近似
裁判要旨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在认定商标相同或者相近时,应当坚持以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同时要比对商标的主要部分,并将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隔离比对,综合判断是否侵权。 案情 何东海于2004年6月14日取得“伊芳+图形”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424380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即豆奶、酸豆奶、乳酸饮料(果制品
发布时间:2008.07.11 -
苹果诉北知局iPhone禁售案二审判决书
区别的设计要点。而被诉侵权设计采取的是完全对称的弧度设计,这也是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的明显区别之一。虽然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在手机形状、四角圆弧过渡、大屏幕、屏幕浮于基体表面等设计特征上存在相同之处,但二者的区别特征更为显著,且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更大。因此,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相比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实质性差异,与涉案专利设计不构成相同或相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设计的保护范围。被
发布时间:2018.07.31 -
云瑞之祥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建造等)的专用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错误判决。首先,原审法院已经认定了被上诉人对“云铜”的使用确实是使用在与上诉人“云铜”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房建造等核准服务上,构成了商标侵权。但对“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标识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时,关键事实认定错误,将上诉人提起申诉的被控侵权标识“云铜”文字,错误的认定为“云铜地产YTRE及图”案,将完全相同构成侵权事实,歪曲认定为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发布时间:2018.09.17 -
“叫了个鸡”索赔百万元被驳回
,均以“叫了个鸡”为名对外招募加盟商,并发展了300多家加盟店。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精品小吃店(以下简称精品小吃店)系其加盟店之一,其店铺招牌、店内装潢等处擅自使用与原告相同的涉案标识,对外售卖商品的外包装也与原告相同。 台享公司认为,甄旺公司、手拉手公司擅自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叫了个鸡”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误解原、被告之间具有许可使用等关联关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18.09.11 -
“现代”汽车状告“现代”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索赔500万
商品上,使用了和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及“”商标,在多地设有多家实体店铺进行销售,并在天猫、京东线上店铺大肆销售该侵权商品,构成对原告涉案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此外,中意韩公司、无锡佳铃公司在电商平台宣传、推广过程中,大量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及未注册驰名商标“北京现代”。中意韩公司还在其企业简介中明确写有“继成功营销北京现代汽车之后又一力作”、并单独使用“北京·现代”、“北京现代
发布时间:2018.08.10 -
一铭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G914687号“”、第10854528号“”、第G1013915号“”注册商标,并将上述产品用于销售。2016年3月21日,惠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被告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查获标有与原告注册商标图形相同或近似标识的鞋子632双。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系惠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并后的称谓)经调查后认定,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被告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二、被告对原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是一家
发布时间:2018.09.20 -
关于外观设计的相同或近似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第11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上述规则,即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需要注意的是
发布时间:2018.10.25 -
耀嵘公司与富兰迪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授权设计的相同点在于:两者均由灯主体和连接部件两部分构成,而且在灯主体部分的设计,二者高度近似。二者的区别点在于:1.连接部件略有不同。案涉授权设计为四棱柱形,底部有较宽的安装底座。而被诉设计虽是四棱柱形,但是一种可翻转的设计构造;2.从俯视图看,案涉授权设计的侧面为长方形,被诉设计的侧面为近似梯形;3.从主视图看,案涉授权设计在水平方向没有通孔设计,被诉设计在水平方向则有通孔设计。据此,原告认为
发布时间:2018.09.17
共计1页,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