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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4.两被告共同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国内专业生产电脑周边产品的龙头企业,于2016年7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电脑机箱(N6)”的外观设计专利,2016年12月28日获得授权公告并取得专利号为ZL20163032××××.6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被告泰思汇公司在网络平台上开设网店销售、展示“赢派”的电脑机箱同原告的专利相同或近似,构成了对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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