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不正当手段抢注
-
“王麻子”引发家族同胞争“权”
研究所的名义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确有不妥,但在王殿元所有子女对“王麻子”未注册商标权益的利用方式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若“王麻子”商标在其赖以知名的膏药等商品上因此迟迟未能注册,将给老字号“老王麻子”的传承保护带来更多困难,亦给案外人的不正当抢注遗留了契机。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但是,法院指出,虽然诉争商标
发布时间:2018.11.05 -
“百变星”抢注商标被无效
”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 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保护是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宗旨出发,以制止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该条款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有效补充。 “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概念,应当结合个案情况综合判断。 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保护范围虽然原则上
发布时间:2018.08.23 -
“金龟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娱乐、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时,“金龟子”同样也是识别服务来源的商标。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服务与申请人有特定联系,具有欺骗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发布时间:2018.10.23 -
如何审查与认定商标注册中的不正当手段
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同时,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规范的是恶意抢注行为,其中的“不正当手段”和“抢先”也体现了诉争商标申请人的恶意。 二、两个法条之间的区别 那么,这两个法条之间的“不正当手段”以及“恶意”之间有什么区别呢?笔者认为,从侵犯的法益或者客体来看,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21 -
如何审查与认定商标注册中的不正当手段
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同时,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规范的是恶意抢注行为,其中的“不正当手段”和“抢先”也体现了诉争商标申请人的恶意。 二、两个法条之间的区别 那么,这两个法条之间的“不正当手段”以及“恶意”之间有什么区别呢?笔者认为,从侵犯的法益或者客体来看,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21 -
“醒醒田螺”商标之争尘埃落定
认定广西南宁市醒醒田螺有限公司(下称醒醒田螺公司)在餐饮类服务上注册使用第9932392号“醒醒田螺及田螺图形”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损害了梧州市醒醒田螺店(下称醒醒田螺店)法定代表人彭某享有的在先商号权,而且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彭某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至此,双方历时4年的商标纷争终于得以厘清,醒醒田螺公司最终未能扭转诉争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馆、流动饮食
发布时间:2018.09.07 -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理解与适用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作为商标无效的情形之一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用以规制商标注册人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该条款随着《商标法》立法的修订而沿革,内涵较为复杂,尤其在《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定后,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立足于现行《商标法》对二者准确理解和区分适用,成为实务中的争议热点。近日,北京
发布时间:2024.11.15
共计1页,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