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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靡时尚圈的小怪兽惹商标争议
号图形商标(诉争商标二),原告分别以第18021128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6870368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二)主张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诉争商标一 诉争商标二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针对程辉鞋业公司的诉争商标一,被告认为:诉争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但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巾”等商品(24类)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25类)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
发布时间:2018.08.15 -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太原市迎泽区北联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认定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2、行为人将涉案商标在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标识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3、造成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效果或结果。 本案
发布时间:2018.08.22 -
两个稻香村:划清界限 能否共赢?
具备了知名度。另外,北京稻香村依法对诉争商标享有商标权等多项在先权利,未构成对苏州稻香村相关权益的侵犯。 2016年9月2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维持了诉争商标的注册。随后,苏州稻香村不服上述裁定,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北京稻香村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法院认定不会混淆 庭审中,双方在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及诉争商标
发布时间:2018.07.02 -
李小龙遗产方申请李小龙原名商标被认恶意
为歌曲创作服务、剧本写作服务)上的“Jun Fan the Musical”申请,是否与除戏剧表演外商品或服务上的“Jun Fan”近似且注册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而存在混淆可能性。 首先,关于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相似,James认为,武术训练服务在本质、使用目的和使用方法上与戏剧表演服务不同,分析欧盟法院的判例,也不能得出两种服务互补的结论。 “我没有忽视李小龙既创办武术训练学校(在美国)也是
发布时间:2018.08.16 -
“叫了个鸡”索赔百万元被驳回
,均以“叫了个鸡”为名对外招募加盟商,并发展了300多家加盟店。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精品小吃店(以下简称精品小吃店)系其加盟店之一,其店铺招牌、店内装潢等处擅自使用与原告相同的涉案标识,对外售卖商品的外包装也与原告相同。 台享公司认为,甄旺公司、手拉手公司擅自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叫了个鸡”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误解原、被告之间具有许可使用等关联关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18.09.11 -
认定商标近似应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为判断标准
出,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服务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搜房科技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提交注册申请,2016年10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第38类服务上。 2017年11月20日,搜房
发布时间:2020.09.14 -
恒大集团 “恒大” 商标复审被驳回
称引证商标一)、第8902798号“恒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 三、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 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原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相关介绍资料、相关媒体报道资料、部分获奖证明等光盘证据。 经审理
发布时间:2018.05.10 -
“牛栏山二锅头”与“牛二”商标之争见分晓
酒厂针对诉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7年3月15日,商评委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读音上具有明显差异,而且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牛二”是“牛栏山二锅头”的简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共存应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牛栏山酒厂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裁定
发布时间:2018.07.31 -
“徐福记”与“黄福记”上演竞“标”之战
月,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均含有“福记”二字,但是首字不同,在字形、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即使徐福记公司的“徐福记”与“徐福记及图”商标在糖果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也不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诉争商标与徐福记公司的商号“徐福记”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近似程度
发布时间:2018.08.20 -
中粮公司与晨辉百盛佳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的“华夏”标识与上诉人请求保护的第1671555号“华夏红”商标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被控侵权商品与上诉人的产品造成误认和混淆。具体理由如下:一、被控侵权商品的瓶贴上使用的是“华夏鼎”字样,但被上诉人在销售小票上使用的名称却为“精品华夏干红”,而非“精品华夏鼎干红”。换言之,被上诉人实际上是以“华夏”的名义对外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在销售票据上
发布时间:2018.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