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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对“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的制衡 ——论侵害著作权纠纷的裁判思路
内容提要: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被认为是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的一种规则。文章以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公司诉蒋胜男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原、被告不同的诉辩主张所蕴含的不同思路作为切入点,结合侵权构成要件,指出“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仅是认定被诉侵权作品是否使用了权利作品的一种盖然性判定方法。当抗辩方提出关于权属有约定在先的合同抗辩时,意味着需要审查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这一侵权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22.01.25 -
韩国《反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保护法》扩大KIPO的执法权力
存在实质性相似,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保护法》中的“模仿”条款(“dead copy” provision)。该条款禁止在原始产品首次创建之日起3年内模仿该原始产品外观(即形状、模式、颜色或者此类性质的结合)的产品进行出售、出租、展示以供出售或出租以及进口或出口。 评论 这种情况并不常见,因为KIPO对Mother Love展开调查并不是因为Egnis对该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而是因为KIPO
发布时间:2018.02.06 -
“优乐美”奶茶引纠纷,喜之郎公司起诉不正当竞争
因认为北京优乐美公司、佳美饮料公司、大陈生活超市未经许可,擅自将“优乐美”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奶茶商品上,并且涉案奶茶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生产销售的知名产品优乐美奶茶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实质性相似,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喜之郎公司诉称,喜之郎公司享有“优乐美”系列商标专用权。2007年,原告
发布时间:2018.03.22 -
微信小游戏,当心陷纠纷!
诉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中认定,网络游戏《奇迹MU》的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而受到保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2017年对《奇迹MU》侵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游戏整体画面可以作为类电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笔者认为,判断模仿的游戏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一个核心问题在于,在后电子游戏与在先电子游戏的整体画面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首先,两款游戏相似的部分需达到独创性表达的程度才能构成实质性相似
发布时间:2018.08.09 -
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著作权侵权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被控侵权图书)之间构成相同的字数及所占比例,故未能明确认定抄袭的程度。此外,一审判决将“接触”加“实质性相似”作为以古籍为基础的汇编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的判断要件错误。且涉案权利图书中公有领域的内容不属于该作品保护范围。二、云南科技出版社尽到了认真审读稿件、慎重决定出版被控侵权图书的注意义务,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三、一审判决依据的稿酬标准错误,且涉案权利图书为汇编作品,大量内容来自于公有领域,独创性
发布时间:2018.08.16 -
《芈月传》小说侵权案在京二审开庭,影视公司一审曾败诉
权利归属在侵犯著作权纠纷中抗辩的独立地位以及本案是否应当适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原则认定侵权等法律问题展开了激烈地辩论。 庭审中,针对双方签订的委托创作协议中是否约定了《芈月传》小说权利归属、《芈月传》小说的完成时间是否早于《芈月传》剧本的完成时间等事实问题展开了法庭调查。各方当事人针对《芈月传》小说完成时间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约定权利归属在侵犯著作权纠纷中抗辩的独立地位以及本案是否应当适用“接触
发布时间:2018.11.02 -
《汉武妖娆》VS《丝路华夏梦》网红小说侵权怎么判
随着网络文学蓬勃发展,网络小说、IP剧火透半边天,茶余饭后、闲暇之时、上班途中,掏出手机看网文已经是一部分人的生活习惯,但在阅读时总有人发现,有些网文让人有种似曾相识的感觉。随着群众对优质网络文学的需求度急剧增长,创作规范缺乏带来的弊端逐步显现,网络文学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该如何判断?近期,杭州互联网法院判了一个典型案件。 6月13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蓝某诉被告马某、咪咕数字
发布时间:2019.06.14 -
《蓝月传奇》诉《烈焰武尊》案之案件亮点及评析
不删档测试,并先后多次进行了游戏版本更新,《烈焰武尊》更新后,对一些属性数值进行了微调。经比对,《烈焰武尊》与《蓝月传奇》存在大量相同或近似之处。 《蓝月传奇》方主张,《蓝月传奇》的独创性表达主要在于角色养成系统、消费奖励系统和场景(副本)段落中的具体玩法规则、属性数值的取舍和安排。 《烈焰武尊》手游全部游戏作品核心独创性表达要素与《蓝月传奇》完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烈焰武尊》方辩称,其已经取得株式会社
发布时间:2020.06.02 -
索赔额高达2050万余元!《芈月传》小说被指侵犯同名剧本著作权纠纷案终审判决……
,判令中关村图书大厦立即停止销售《芈月传》小说,判令蒋胜男、浙江文艺出版社、中关村图书大厦赔偿其合理支出50万余元。海淀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花儿影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花儿影视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花儿影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花儿影视公司提出的事实与理由为:第一,本案应当适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认定由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署名
发布时间:2020.10.13 -
《芈月传》“小说抄袭剧本” 案二审判决书
,被上诉人浙江文艺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李鑫石、李雪朋,以及被上诉人中关村图书大厦的委托代理人盛宇囡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花儿影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花儿影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应当适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认定由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署名作者蒋胜男的《芈月传》六册版小说(以下简称《芈月传》小说)是对《芈月传》剧本的改编,进而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