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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官方微博蹭“知名度”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自媒体时代,企业在社交平台开通官方账号进行宣传推广已成为普遍现象。如果企业的官方微博账号等官方自媒体平台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那么类似于官方微博账号等自媒体平台官方账号的“知名度”也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不能被不正当仿冒。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涉及企业官方微博账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案件,判决指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官方微博账号,如果
发布时间:2022.03.24 -
“共享”VIP账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系影片《战狼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使用人。优酷公司发现,北京蔓蓝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蔓蔓看”APP上有偿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蔓蓝公司称,其为用户提供的是“共享会员”服务,即通过登录购买的优酷公司VIP会员账号,为其“蔓蔓看”APP用户有偿提供优酷公司VIP会员可享有的播放服务。优酷公司认为,蔓蓝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6.18 -
首例“自动抢红包”不正当竞争案宣判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与“自动抢红包”有关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掌上远景公司赔偿原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450万元及合理支出约25.4万元。 一、案情介绍 掌上远景公司开发并运营了一款名为“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简称涉案软件),卓易讯畅公司运营的豌豆荚应用开发平台提供下载该软件。 该软件可以使用户在“微信”软件后台运行的情况下就可以自动抢到微信红包,并且设置
发布时间:2021.07.19 -
“大众点评”诉某公司“恶意刷单”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3年2月1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例“大众点评”诉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恶意刷单”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引人注意。 一、基本案情 上海某咨询有限公司为“大众点评”软件运营商,四川某科技公司在其经营的“捧场客”软件及微信公众平台中,以发放红包的方式鼓励消费者在与其合作的商家处消费后,在包括“大众点评”在内的点评服务网站上对合作商家进行点赞、打分、点评、收藏
发布时间:2023.02.17 -
侵犯“怡宝”商标权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判赔513万余元
、注册及使用以“cestbon”为主体部分的5个域名等行为,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 侵权人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权利人商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怡宝公司于1988年开始在饮料系列产品上使用“怡宝”商标,1992年开始使用“C'estbon”商标,并于2002年在饮用水等商品上获准
发布时间:2022.07.05 -
“优酷诉租号玩”后台交易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管理制度、商业利益及商业模式,给优酷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刀锋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79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包括律师费9万元、公证费6000元、差旅费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刀锋公司搭建被诉平台、设置影视租赁专区,为视频行业普遍禁止的账号租赁行为提供条件并从中获利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主观
发布时间:2022.08.16 -
腾讯起诉黑灰产业不正当竞争获顶格赔偿
认为“微商截图王”等软件可以生成微信和QQ的对话、红包等截图,并以此收取VIP会员费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将软件的所有者和运营方郴州七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七啸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智恩商品信息咨询服务部(下称智恩服务部)诉至法院。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决两被告赔偿腾讯公司500万元及相关支出费用。 据介绍,本案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判决顶格
发布时间:2022.09.02 -
网游代练绕过防沉迷系统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游戏代练平台绕过“防沉迷”机制,通过让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以商业代练的途径,绕过层层监督实现“游戏自由”,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对一起破坏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组织商业代练行为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佛山市南海区北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笙公司)提供商业化网络游戏代练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立即停止涉案行为,并
发布时间:2023.03.31 -
雇佣黑客攻击竞争对手不正当竞争案
近日,石景山区法院审结了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及其两股东、周某、陈某共五被告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一审认定被告B公司、周某、陈某三被告参与实施了雇佣黑客攻击竞争对手软件系统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B公司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99万余元,被告周某、陈某分别对其中12万元、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判令被告B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和官方网站及《北京晚报》上连续七天刊登声明以
发布时间:2023.04.28 -
苹果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被罚10万
近日,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被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10万元。 违法事实显示,该公司称根据其与该三家通信运营商的协议以及定期沟通作出“合理的商业预计”即三家运营商应于2017年为其销售的Apple watch series3的内置蜂窝网络功能提供支持,并将“今年稍后推出”的内容在其官网对外进行宣传。随后苹果公司称因运营商无法实现,又于2017年12月13
发布时间:2023.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