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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修法角度看商业秘密的界定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修订草案送审稿),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本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修改内容涉及很广。笔者认为,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九条的修改值得关注,因为其修改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发布时间:2016.03.23 -
公用企业强制搭售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邹征优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4)吉行初字第22号 (2015)吉中行终字第35号 【本案要旨】 公用企业利用国家许可专营的独占优势地位,在销售专营产品时向他人强制搭售专营产品以外的其他商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属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之情形,工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案情介绍】 江西省盐业集团公司吉安公司(下称盐业集团吉安公司)除
发布时间:2016.03.11 -
因不当使用“赤水河畔二茅台”一公司被判侵权
原标题:福建高院二审判定贵州怀酒使用“赤水河畔二茅台”的行为构成对茅台酒公司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名人题词不当使用,小心侵权! “赤水河畔二茅台”,这是已故相声大师侯宝林于1998年为贵州怀酒所作的题词。殊不知,多年后,因题词的使用不当引发了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茅台酒公司)起诉贵州海航怀酒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海航
发布时间:2019.10.24 -
平面图形注册商标不宜成为商品外观保护的适当途径
具有了显著性和知名度。依据平面注册商标禁止被告对其立体化使用存在《商标法》适用上的困难,原告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那些通过使用而具有显著性与知名度的商品外观,即“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或装潢”。 1 引言 实践中,有些注册商标的图案就是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外观——有的是商品自身的外观或者商品的局部外观,有的是商品包装或容器的外观。但是,该获准注册的商标并非立体商标,而是平面图形商标。例如
发布时间:2021.08.05 -
干扰搜索引擎排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公开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经法院公开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通过学习,熟练掌握了相关编程...
发布时间:2023.10.20 -
关于互联网领域典型不正当竞争案例介绍以及归纳分析
互联网产品从专业向混业发展中国的互联网企业由专业经营向混业经营是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高发、频发的成因之一。典型网络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大多以软件为基础并通过互联网提供,市场进入门槛不高,从一个产品或者服务领域转入其他领域的成本较低。在已经积累起海量用户资源的情况下,通过增加新的服务,网络经营者可以比较容易地将有用户转化为新的用户。因此,在互联网领域,提供不同产品或者服务的网络经营者也经常
发布时间:2016.04.25 -
不仅仅是著作权法 这些知识产权法也暗合“额头出汗原则”
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由于没有实质上“额头流汗”,因此同样构成侵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失败的数据也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要求使用该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提升竞争优势。这种利益包括现实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潜在的经济价值,具体表现为有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绩效、降低成本和费用。一般而言,具有价值性的商业信息同时也具有实用性,但是,在某些情形中,一些表面上不能直接实施应用的方案和技术,却同样耗费
发布时间:2017.01.18 -
不仅仅是著作权法 这些知识产权法也暗合“额头出汗原则”
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由于没有实质上“额头流汗”,因此同样构成侵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失败的数据也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要求使用该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提升竞争优势。这种利益包括现实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潜在的经济价值,具体表现为有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绩效、降低成本和费用。一般而言,具有价值性的商业信息同时也具有实用性,但是,在某些情形中,一些表面上不能直接实施应用的方案和技术,却同样耗费
发布时间:2017.01.18 -
不仅仅是著作权法 这些知识产权法也暗合“额头出汗原则”
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由于没有实质上“额头流汗”,因此同样构成侵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失败的数据也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要求使用该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提升竞争优势。这种利益包括现实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潜在的经济价值,具体表现为有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绩效、降低成本和费用。一般而言,具有价值性的商业信息同时也具有实用性,但是,在某些情形中,一些表面上不能直接实施应用的方案和技术,却同样耗费
发布时间:2017.01.18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构成条件辨析
作者:王太平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在性质上,“一定影响”相当于商标的获得显著性。在标准上,“一定影响”应该确定为第二含义标准而不应确定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标准。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删除“特有”条件不是疏忽,而是立法科学化、合理化的进步。 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20多年来的第一次修订,其中的重大修改之一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
发布时间:2018.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