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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摘要: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不仅必要而且具有可行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和第6条尚因制度缺陷无法为未注册商标提供有效保护,但是通过革新一般条款的适用理念,科学重构“不正当竞争”概念,采用“不正当竞争界定+重点示例”的开放立法,可以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制度涵摄。同时前置性地在商标法中植入未注册商标系当事人财产的观念,强化对抢注行为的规制,可以增强适用反不正当
发布时间:2024.10.15 -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隐性使用关键词行为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隐性使用关键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可能性 三、隐性使用关键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正当性 一、问题的提出 在网络信息极其丰富以及电子商务非常普遍的时代,一方面人们通过网络获取信息以及商品或服务愈发便捷,另一方面公众又面临如何才能从海量信息中快速和有效地查询并获得自己需要的信息以及商品或服务的问题。而网络服务平台以及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关键词搜索和匹配功能,既
发布时间:2024.11.22 -
不知名字号的法律保护
(作者:蒋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法)第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反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司法实践中,模仿中小企业不知名
发布时间:2017.04.17 -
不知名字号的法律保护
(作者:蒋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法)第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反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司法实践中,模仿中小企业不知名
发布时间:2017.04.17 -
2017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
公众不限于“相关公众”而是“社会公众”,权利人提供了基本证据的可予以驰名认定。二审纠正了一审简单机械套用商品市场份额、地域、宣传范围来评判知名度的问题。 案例三、腾讯公司与深圳微信支付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2016)粤03民终23351号] 腾讯公司2011年1月推出“微信”智能终端即时通讯服务,“微信支付”是集成在微信客户端的快捷电子支付服务,“微信支付”伴随着“微信”的推广而在
发布时间:2018.04.24 -
称“爱奇艺”擅用《千年等一回》等作品,影视公司起诉索赔1000万
因认为对方擅自传播含有《千年等一回》等音乐作品的电视剧《新白娘子传奇》,乾缘影业(东阳)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杜先生以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和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乾缘影业公司及杜先生诉称,其法定代表人与1992年版《新白娘子传奇》电视剧音乐原声带中全部音乐作品及该剧全部
发布时间:2019.04.12 -
美强生公司“泰诺林”商标纠纷案迎来新进展
原标题:如何判断申请注册商标是否采取了“其他不正当手段”? 提及解热镇痛类非处方药品牌“泰诺”或“泰诺林”,很多人并不陌生。而围绕着注册使用在医疗器械类商品上的一件“泰诺林”商标,美国一家知名医疗卫生保健品及消费者护理产品企业与中国广东的一家生物医药行业经营者之间产生了一场纷争。 近日,双方纠纷有了新进展。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二审判决,陆丰市康福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康福来公司
发布时间:2019.08.20 -
晋江起诉飞卢,“花千骨”同人小说是不是侵权?法院这样判
因认为“飞卢小说网”创作大赛中经营的百余部网络小说作品名称均含有“花千骨”字样,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飞卢小说网”经营者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腾飞克公司于“飞卢小说网”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1010元。 原告诉称 原告晋江公司诉称,其经营网络文学创作网站,其签约作者果果创作的文学作品《花千骨》由其
发布时间:2019.12.31 -
首例5G云游戏侵权案宣判!平台因侵权LoL等游戏被判赔258万元
8月1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涉5G云游戏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宣判。法院一审判决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即停止在“点云菜鸡”网站和“菜鸡”云游戏平台(包括windows版、安卓端、iOS端)上提供上述游戏,删除与上述游戏有关的用户数据,赔偿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因《英雄联盟》《穿越火线》《地下城与勇士》游戏所致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分别为62万元、53万元、53万元
发布时间:2020.08.13 -
国内首例!《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侵权判决被判赔496万元
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起诉某文化公司、某网络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某文化公司传播《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的行为构成对腾讯公司的侵权,需停止侵权,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96万元。据悉,该案是国内首例MOBA短视频侵权案,也是国内首次认定MOBA类游戏连续画面构成“类电作品”的判决。 在业内人士看来
发布时间:2020.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