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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与合法来源抗辩
【内容提要】存在过错是民事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一。《著作权法》第59条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是民事法律规定的过错责任的一种具体体现。复制品的发行者可以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因而没有过错为由依据著作权法第59条进行抗辩,实施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人认为其不存在过错的,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以其不存在主观过错为由进行抗辩。 【关键词】发行;信息网络传播;合法来源抗辩
发布时间:2023.09.08 -
涉网站知识产权纠纷中侵权主体的法律认定问题
有限公司(简称“怡之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2020年9月10日,律政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涉案《菲凡记忆》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性质为独占专有,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 后律政公司发现,“汇玉电影网”网站(网址:http://www.xm-yzy.com/)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提供影视作品《菲凡记忆》的在线播放服务。律政公司通过访问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服务平台ICP
发布时间:2023.09.27 -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规则、过错标准与过滤义务
摘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制度设计是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结果,法律规则只是利益妥协和平衡的文字表达。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构造了区分直接与间接侵权、设立“避风港”规则、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基本定位、采取“通知与移除”规则以及强调权利的自我保护的制度框架,并采纳了“具体知情”、“红旗标准”、不负事先审查过滤义务等具体的法律适用标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必须遵循
发布时间:2024.06.24 -
操纵“网络水军”实施传播网络虚假信息行为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 传播网络虚假信息不仅包括传播内容本身是捏造、虚构、扭曲的失真信息的行为,而且包括通过人工或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虚假注册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干预信息呈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破坏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秩序的违法行为。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操纵“网络水军”开展“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删帖”等业务的行为属于流量造假和干预信息呈现行为,应当认定为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的行为。该行
发布时间:2024.09.05 -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
我国在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时,提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但业界对于何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却有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应该是“使公众可在线访问”,而非服务器标准的“将作品存储于服务器且使公众可在线访问”。同时,近年来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的“提供包含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链接”,是一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确定信息网络传播的判断标准 何为信息网络传播
发布时间:2017.03.06 -
上海激动公司与武汉市广播影视局、武汉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判决书
案例要旨 判断搜索、链接等行为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应判断上述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判断被搜索或链接网站的直接传播行为的合法性。若搜索、链接等行为主体并未在自己的服务器上贮存相关作品,而是通过与直接传播行为主体的网站形成一种新型链接,实现播放涉案作品的目的,且直接传播行为主体获得了作品权利人授权的,则帮助侵权不能成立。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03号 原告
发布时间:2017.09.06 -
QQ群分享作品的侵权认定及责任承担
【判决要点】 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泰和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泰和电器)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科学技术出版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科技出版社)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2323号 【案情简介】 北京科技出版社经授权出版、发行《跟着君之学烘焙II》一书(涉案图书),享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科技出版社发现,武汉泰和电器在其主办的淘宝网店“泰和电器专营店”商品页面
发布时间:2017.02.06 -
诉讼中证明“链接服务”的难度
作者:曹丽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作品提供者以及区别于作品提供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的认定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可以获得“避风港规则”免责,因此,相当部分当事人会在诉讼中主张自己提供了网络服务,未直接提供作品,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该条例列举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有四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自动接入服务
发布时间:2018.02.22 -
国家版权局通报20起“剑网2017”专项行动典型案件
。 2017年5月,根据权利人投诉线索,江苏省徐州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5·10”涉嫌侵犯图片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雷某等4人设立“7kk”网,未经权利人许可下载图片近万张并通过该网站进行传播,通过广告联盟非法牟利200余万元。另外,雷某等4人运营的“4j4j”网、“99kk”网、“9kk”网三网站也涉嫌侵犯图片著作权。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10.
发布时间:2018.01.18 -
豆丁公司惹上官司 未经授权传播《雾都之恋》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原告龚某与被告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豆丁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豆丁公司赔偿龚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3.7万余元。 龚某诉称,其创作完成了文学作品《雾都之恋》。豆丁公司作为豆丁网(www.docin.com)及豆丁书房APP的经营者,在未获得作者授权,也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豆丁网及豆丁书房APP中传播了《雾都之恋》,侵犯了其享有
发布时间:2018.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