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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小羊肖恩”衍生品是否侵犯作品发行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对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优扬公司)与被告扬州鸣人工艺品有限公司(下称鸣人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定鸣人公司为涉案产品的销售商,其未经许可在其天猫店铺中展示、销售涉案产品,侵犯了优扬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判决鸣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优扬公司诉称,其享有小羊肖恩系列卡通形象
发布时间:2019.11.22 -
酒店客房内提供影片在线点播服务是否侵权?看看法院怎么判
捷成华视网聚公司经授权取得了影片《反贪风暴2》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影片于2016年9月14日在中国大陆地区上映,票房累计2.09亿。捷成华视网聚公司认为亿星公司公司未经合法授权在其经营的速8酒店客房内提供涉案影片在线点播服务,侵害了捷成华视网聚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捷成华视网聚公司提交的作品署名及授权文件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
发布时间:2019.12.19 -
微博发布他人游记一审判决侵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董某某诉邓某某、南京净芙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净芙坊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经审理,法院认定邓某某侵犯了董某某在知乎网站发布的游记文章(下称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需承担赔偿董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8万余元的法律责任。该案是涉单篇图文游记类作品著作权纠纷判赔数额较高的案件,体现了法院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主动性。 董某某诉称,其在知乎网站创作
发布时间:2019.05.27 -
杭互:IPTV“回看”电视剧不侵权!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份判决,认定中国电信旗下“杭州IPTV”中的“IPTV回看”模式不侵犯乐视网对《芈月传》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悉,这是该法院首例认定IPTV不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判决。 2018年6月,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起诉讼,称后者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杭州IPTV”中的回看板块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了涉案电视剧
发布时间:2019.11.25 -
“荔枝FM”擅播《平凡的世界》有声读物,法院判赔50余万元
因认为路遥创作的小说《平凡的世界》(下称涉案图书)未经其许可被制作成有声读物在“荔枝FM”平台上传播,路遥之女路茗茗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荔枝FM”的运营者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余万元。 4月15日,海淀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北京云法庭”公开宣判了此案,判决支持了原告路茗茗的全部诉请。 原告诉称 原告路茗茗诉称,路遥(原名王卫国)系
发布时间:2020.04.17 -
私人影院擅自传播电影作品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放映权?
倪贤锋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私人影院传播电影作品在实践中存在侵害放映权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两种观点。放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区别为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是作品提供端的传播行为,而放映权调整的是作品放映端的提供行为。私人影院放映储存于本地或信息网络的电影作品都构成侵害放映权,是否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取决于是否同时实施交互式提供作品的行为。 一、问题的提出 私人影院传播电影作品侵害著作权在司法
发布时间:2020.04.08 -
UP主用户的这个行为,让B站被罚了20万……
哔哩哔哩(下称B站)是一家深受年轻人喜爱的视频网站。在这里,用户可以上传视频分享内容,但这些行为也存在版权侵权风险。因认为B站的UP主上传《生肉星之岛喵喵》(下称涉案作品)动漫剧集,北京星维国际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星维公司)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B站的运营方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宽娱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原判
发布时间:2021.01.20 -
“广播电视回放”的版权问题研究——兼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47条第1款第3项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还是广播行为?提供“广播电视回放”,需要得到哪些版权主体的许可?需不需要得到节目内容版权方就“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广播权”做出许可?这些问题目前在理论界尚无定论,在实务界亦未达成共识,司法判例中的认定更是大相径庭。能否回答好“广播电视回放”提出的这些新问题,能否准确地给它做出定性,将决定“广播电视回放”能否合法化地存在。本文尝试超越纯粹的法理之争,转而从我国广电行业的实践出发,为
发布时间:2020.08.24 -
上海玄霆娱乐与杭州阿里科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73民终4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阿里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杭州阿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72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
发布时间:2021.12.14 -
新梨视公司与字节跳动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导致侵权行为再次发生,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帮助了网络用户“葡萄没有架”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较一般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权利人并未针对涉案侵权视频向传播了侵权视频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侵权视频链接的通知,而是基于同一网络用户存在多次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2021.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