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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起争议,两“太太”对簿公堂
“爱她就送她太太美容口服液!”“太太口服液”这句广告语早已家喻户晓。不久前,因“太太”商标引发的商标侵权诉讼,二审有了结果。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健康元公司)、深圳太太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太太药业)起诉常州开古茶叶有限公司(下称开古公司)、广州博济康之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中大分公司(下称博济康之选中大分店)等侵犯商标权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开古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
发布时间:2019.12.05 -
恶意抢注囤积“长高电新”标诉请高额赔偿构成恶意诉讼案
际贸易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提出要求被告长某科技股份公司停止侵犯原告12枚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等六项诉讼请求。 一审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原告存在“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宣告案涉12枚“长高电新”注册商标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裁定驳回起诉;并作出了司惩决定书,对两原告罚款10万元。 两原告对该惩罚决定不服,向
发布时间:2024.05.11 -
一件商标撤销案引发的若干问题思考
1. 前言 近年来,越演越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达目的,在法庭陈述中往往不顾事实,信口就来,甚至故意伪造关键证据,致使法院错误采信,直接导致错误的案件判决结果,严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引发目前业界广泛关注的“诚信诉讼”危机。 2. 案情及判决简介 2013年6月27日,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吴某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第5000606号“熊××”注册商标。商标局于2014年3月12日
发布时间:2020.01.16 -
地理标志商标侵权应纳入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生产者和销售者。但使用人无权提起诉讼,只能由地理标志注册人发起诉讼。问题在于,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人是非营利性组织,若这些组织自行维权,会面临法律知识不足、举证难等问题 ;若委托律师,又常常遭遇资金困难问题。在“西湖龙井”系列侵权案件中,拥有享誉国内外的“西湖龙井”地理标志的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尚且在维权时困难重重,不得不请求检察机关的帮助,一些知名度和经营规模较小的地理标志权利人维权之困难
发布时间:2023.08.03 -
乔丹案第N季:称律师函构成名誉侵权,乔丹体育起诉乔丹及代理律所
公司注册商标提起了78起恶意诉讼,导致我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2017年2月9日,乔丹授权方达北京所向天津市体育局和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市场开发部发出律师函。乔丹体育公司认为,该律师函以对客观事实和法院判决的错误描述和总结,恶意误导他人为法院裁判文书的内容,对该公司进行贬低性评论甚至恶意诽谤,企图使天津市体育局和全运会组委会终止双方合作;方达北京所丧失应有的专业和严谨,混淆是非、引人
发布时间:2017.07.20 -
斯洛文尼亚商标申请及相关诉讼案件数量下降
斯洛文尼亚行政法庭处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约为2017年的33%,其中有7起系针对斯洛文尼亚知识产权局所作商标裁决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仅为2017年的50%。
发布时间:2019.06.12 -
商丘李鬼百岁山败诉 商标保护没有地域偏袒
揪出来的一家“李鬼”特别有意思。 这家“李鬼”,公司名叫“商丘市景田百岁山食品有限公司”,在实际经营中还明目张胆地使用“景田”“百岁山”“景田百岁山”商标。用力模仿的痕迹可谓煞费苦心。 于是,深圳景田公司一纸诉状将商丘百岁山公司告上法庭。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商丘百岁山公司商标侵权。 商丘百岁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注册的“景田百岁山”商标经过了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依法上诉至河南省高院。河南省
发布时间:2018.07.20 -
涉及商标注册相对条件的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对商标知名度的考量
张航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对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法院在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时,需要考虑相关商标的知名度。[1]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属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因此,在理论上也应将相关商标知名度纳入考量范围。但在我国司法实务中,法院在审理涉及商标近似判断的驳回复审案件时,鲜有对诉争商标市场知名度的考察。在深圳市柏森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简称柏森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
发布时间:2018.11.07 -
以非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并进行恶意诉讼的司法规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王静 曹闻佳) 【案号】 (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3号 (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6号 【裁判要旨】 对于商标权利人利用非自身使用目的注册的商标,意图通过恶意诉讼获取多重赔偿,造成相对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巨大损失的,法院应基于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对商标法的赔偿条款进行突破性适用,除了不支持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外,还可责令商标权利人自行承担因恶意
发布时间:2016.10.28 -
以非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并进行恶意诉讼的司法规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王静 曹闻佳) 【案号】 (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3号 (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6号 【裁判要旨】 对于商标权利人利用非自身使用目的注册的商标,意图通过恶意诉讼获取多重赔偿,造成相对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巨大损失的,法院应基于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对商标法的赔偿条款进行突破性适用,除了不支持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外,还可责令商标权利人自行承担因恶意
发布时间:201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