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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认定百度提供快照未侵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对袁某良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百度公司提供涉案网页快照的行为并未影响涉案图片的正常使用,未不合理地损害袁某良对该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驳回袁某良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仍在上诉期内。 袁某良诉称,其以“原生泰”为网名在新浪网、网易网等网站开设博客,发布其享有权利的摄影作品
发布时间:2019.10.24 -
未经许可传播字库文件是否侵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案字库文件进行整理编排,其明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按照其提供服务内容作出了如下区分: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搜索、链接服务,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提供自动存储服务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不同类型的服务者,其
发布时间:2020.01.06 -
弹幕网站AcFun因版权侵权被诉至法院
有限公司(下称华视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弹幕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应知网络用户未经权利人授权,将涉案作品置于涉案网站并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线观看,而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屏蔽涉案作品的传播,为被诉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侵犯了华视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据此,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在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
发布时间:2020.11.10 -
未经许可“搬运”他人旅游攻略地图构成侵权案
整体图形效果、地理要素安排等方面具有独创性表达,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属于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湖南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管理、经营的网易号上发布涉案文章,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法院判决 被告湖南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8000元。 法官说法
发布时间:2023.05.10 -
使用电视剧《都挺好》剧集截图引流侵犯著作权案
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作品,侵犯了某影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综合考虑案涉电视剧知名度、创作的难易程度、被控侵权商品销量及售价、被告侵权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规模、侵权时间、店铺关注度,原告的维权方式和实际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最终法庭判决,A公司赔偿某影视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
发布时间:2024.04.11 -
文章未经允许被知网收录 诉完主站再诉镜像站属于重复诉讼
、学术期刊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PART.02 裁判结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同一性审查重点在于被诉侵权人就同一作品实施了几次“提供”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被前诉审理的“提供”行为所覆盖。 而文献网络数据库的经营模式决定了其对作品的“提供”行为核心在于主数据库对作品的收录和公开,镜像数据库的设立是对传播范围的扩大而非新的传播行为,故著作权人就主数据库的
发布时间:2024.04.29 -
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界定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自颁布以来,涉及第二十五条[1]规定的案件管辖问题,在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争议。在知识产权类案件中,无论是关于商标权、专利权、还是不正当竞争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当案件事实涉及信息网络行为时,原告一方主张以《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依据,以自身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案件管辖的情况屡见不鲜
发布时间:2019.11.28 -
微博发布他人游记一审判决侵权
了一篇亲历塞舌尔旅游的游记文章,全文共4014字,包括62幅摄影作品,6544人赞同了该文章。董某某发现邓某某、净芙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共同运营的新浪微博账号“我没钱可我想旅行”上多次发布了上述涉案作品,严重侵犯了董某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邓某某、净芙坊公司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董某某提交的微博、知乎、微信公众号的账户信息、涉案作品的网页打印件,当庭通过输入账号及密码的方式
发布时间:2019.05.27 -
上海玄霆娱乐与杭州阿里科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73民终4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阿里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杭州阿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72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
发布时间:2021.12.14 -
团建短视频配乐侵权案
频,使用了涉案歌曲原声,侵害了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2年7月8日,文化公司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至鹿城区法院,要求其删除涉案短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银行将涉案短视频删除,其辩称,视频内容为银行内部运动会影像记录,不存在任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宣传,没有盈利目的,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另外,银行方认为,视频播放量小,未大面积传播,且点赞量才21个
发布时间:2023.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