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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保护过程中应注意不同权益主体间的利益平衡
,并且可以在登录百度网盘后将被诉侵权文件进行离线下载保存到用户的百度网盘,但这些均不构成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第二,在焦点南京分公司已明确告知百度网盘存在与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匆匆那年》影视作品相同的作品时,百度公司不采取任何行动存在过错,百度公司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百度公司未删除百度网盘服务器中相关文件的行为不构成帮助侵权。 首先
发布时间:2020.07.02 -
北京版权律师:汇集公众号文章链接的app是否构成侵权?
问题咨询: 您好;我们正在开发一个App,主要功能就是收集一些公众号的文章链接,供用户浏览。这个体验跟用手机浏览器打开文章是一样的。我们使用的是公众号文章的原始链接,不做任何修改、也没有使用Rss的爬虫等技术。就是手工筛选上传。同时也标明了作者的名字和头像。不知道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侵权,以及有没有继续做下去的必要。现在有点纠结。 北京版权律师回复: 您好! 您所开发的APP提供的是深度链接服务
发布时间:2024.03.28 -
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问题研究——以《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5条如何适用为视角
依据。关于侵权案件的管辖,《民诉法》第28条[1]作了一般性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条[2]对《民诉法》第28条中“侵权行为地”细化解释为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第25条[3]进一步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地进行了细化,这是继对第24条的侵权行为作出“信息网络”的限定后,对侵权行为管辖的再细化解释。 但《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5条关于“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成为
发布时间:2020.06.01 -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数的认定
内容提要 侵权行为数[1]的认定是侵害著作权纠纷中最基本的问题。准确认定侵权行为数量,是防止著作权“权利束”不断扩张的需要,也是应对技术变化发展对法律挑战中的“不变”所在,在司法实务层面还关乎重复诉讼、赔偿数额等问题。网络地址、接收终端、最终用户等不同,导致对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同一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存在一定的争议,体现为聚焦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本身的行为论和关注传播后果是否扩大的结果论。本文认为
发布时间:2023.08.07 -
视频聚合软件“电视猫”被判构成直接侵权,未采用服务器标准
视频聚合软件“电视猫”,再次被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电视猫”通过破坏原告腾讯公司所设置的技术措施获取知名电视剧《北京爱情故事》内容并进行播放,属于对未经授权的作品再提供,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判决其赔偿腾讯公司10万元。 这是视频聚合软件再一次被认定为构成直接侵权。在多位专家看来,该案的判决结果显出之前让业界广泛争议的“服务器标准”,越来越
发布时间:2017.12.07 -
主播擅用音乐,斗鱼被判侵权
享有这些成果所带来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其在获悉涉案视频存在侵权内容后及时删除了相关视频,但也不能就此免责。综上,法院认定,斗鱼公司运营的斗鱼直播平台上载播的涉案直播回看视频中,存在着未经权利人许可播放其音乐作品的内容,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与其所享有的权利相匹配的义务,其应当对涉诉侵权行为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令斗鱼公司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支出
发布时间:2019.08.09 -
搜狐视频能随意播放“跑男”吗?
2019年7月2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联审原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以下简称浙广集团)诉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两起纠纷案件,本次庭审采用融媒体平台直播的形式,人民法治、杭州新闻频道、杭州日报等媒体现场报道。 原告浙广集团诉称 2018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取得授权许可,在明知浙广集团系案涉作品著作权人的情形下,将浙广集团花费巨额资金制作的案涉
发布时间:2019.07.26 -
同服务器跨平台转发他人作品的侵权判断
网易公司侵犯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网易公司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图片并要求网易公司支付赔偿金及合理费用1万元。网易公司辩称,其网站中包含被诉侵权图片的文章来源为微信公众号“碎悦”,系用户“碎悦”先行将文章上传至涉案网站媒体开放平台“网易号”后,再由网易公司工作人员转载至同一网站的“荐新闻”栏目中。 审判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涉案文章及图片在网易公司网站页面
发布时间:2019.05.28 -
“电视猫”因版权问题再度被“捉”
视频聚合软件“电视猫”自上线以来,与乐视、腾讯、爱奇艺等多家公司因版权、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发生多起纠纷,且在一审中频频败诉。近日,“电视猫”因为版权问题,再次成为侵权案件的败诉方。 日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千杉公司)与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迅雷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千杉公司停止相关侵权行为,赔偿迅雷
发布时间:2019.11.13 -
网络广告联盟的版权侵权责任分析
国家明确规定的从事视听节目需要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从事文学出版需要取得网络出版许可置之不理,甚至有放纵、教唆的嫌疑。一些三无网站(无ICP备案、无工商注册、无行业资质),导致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对侵权人主体信息不能定位,无法维权。 3.会员运营情况监督不力。因为缺少明确的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广告联盟平台在其联盟会员对于明显的侵权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广告联盟平台对其加盟的会员按照协议进行广告
发布时间:2017.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