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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Glen Buchenbach威士忌动了地理标志“Scotch Whisky”的奶酪?
威士忌销售商之间的纠纷,该协会发起动议,请求后者停止销售在德国生产的名称为“Glen Buchenbach”的威士忌。涉案威士忌酒瓶上的标签明确标示“德国产品”。原告声称使用“Glen”一词侵犯了注册地理标志“Scotch Whisky”的权利,因为它构成对该地理标志的间接商业使用与唤起,并且属于虚假或误导性的标识,分别为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第110/2008号条例第16条(a),(b)和(c)项
发布时间:2018.08.20 -
法官案例评析:含有禁用元素的标识不应纳入商标权保护范围
原标题:含有禁用元素的标识不应纳入商标权保护范围——评陆某诉益阳金玉米业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蔡伟) 【案情简介】 原告陆某系“中樺龍”文字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包括米在内的第30类商品。陆某经营的新罗区汇佳米业批发部先后与龙岩市龙合广告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泊客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龙岩市广电传媒有限公司等广告公司、媒体合作投放“中樺龍”商标广告。陆某曾向
发布时间:2018.12.28 -
“阿那亚”的烦恼:是地名还是商标?
,被告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阿那亚”商标引纠纷 阿那亚公司诉称,阿那亚社区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是备受追捧的度假胜地,其享有的“阿那亚”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去年6月,阿那亚公司发现汐岸酒店经营的“黄金海岸汐岸海景酒店”在其店面招牌中使用“汐岸 阿那亚店”标识,同时在“去哪儿”等网站中使用“黄金海岸汐岸海景酒店(北戴河阿那亚店)”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趣拿公司
发布时间:2020.10.22 -
“阿那亚”的烦恼:是地名还是商标?
,被告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阿那亚”商标引纠纷 阿那亚公司诉称,阿那亚社区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是备受追捧的度假胜地,其享有的“阿那亚”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去年6月,阿那亚公司发现汐岸酒店经营的“黄金海岸汐岸海景酒店”在其店面招牌中使用“汐岸 阿那亚店”标识,同时在“去哪儿”等网站中使用“黄金海岸汐岸海景酒店(北戴河阿那亚店)”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趣拿公司
发布时间:2020.10.22 -
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欺骗性标志禁用条款的司法适用
]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文义以及立法目的出发,该项所述“公众”,应指任何有可能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消费者群体,故将之解释为社会公众更为得当,具体分析如下: (一)“相关公众”与“社会公众”的概念辨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
发布时间:2023.10.31 -
Nike无效Nive;“包你好运”商标不予注册
使用在面包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标识进行识别,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缺乏显著特征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使面包等指定商品的相关公众可以将“包你好运”作为商标识别,从而使之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
发布时间:2017.12.01 -
浅谈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中“件”数的计算方法
作者 | 杨馥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认定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中的“件”数时,对印制在同一个物质载体上相同商标权人的多件商标标识,无论其数量多少,由于商标的唯一指向性,数件商标标识均对商品来源起到同一识别效果,而且由于同一物质载体的不可分割性,数件商标标识亦无法被分割使用,共同反映着权利人的商标内容,也共同侵犯着相应的权利客体,故对印制在同一物质载体上不同位置的数件涉案商标标识应按1
发布时间:2020.06.16 -
普通水果一个标贴变“名果” 上海浦东法院集中宣判6起知产刑案
核心提示: “Dole”、“Zespri”、“Sunkist”等均是来自美国、新西兰的知名水果品牌,一些不法分子将普通水果贴上这些品牌的标识,并欺诈销售从中获利。今天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集中宣判了6起涉进口水果的知产刑事案件。 售假标近110万件 13名被告人获刑 据主审法官倪红霞介绍,今天宣判的6起刑事案件中,经认定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总量近110万件。法院以销售非法
发布时间:2018.01.12 -
喜力公司与山东金孚龙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码和商品条码信息均指向山东金孚龙公司,因此,山东金孚龙公司是被控侵权啤酒的生产者,应当对该产品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2、被控侵权啤酒包装物上使用的文字和图案,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近似,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3、被控侵权啤酒的包装箱、包装罐上标注“昌乐喜力酒业有限公司监制”文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与原告具有某种关联,从而攀附原告“喜力”商标和企业字号的商誉,牟取不正当利益。依据
发布时间:2018.08.06 -
从“知名”“特有”到“有一定影响” 裁判逻辑的衔接
作者 | 史凡凡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将先前的“知名商品特有的”修订为“有一定影响的”,这一改变开宗明义的宣示了反法保护对象为商业标识。与之相对应,在判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逻辑的起点和归宿,更应着眼于审查被仿冒的商业标识是否“有一定影响”、是否“知名”,而不应再聚焦于商品本身的知名与否,以符合为商业标识提供反法保护的立法精神。当然,商品与商业
发布时间:20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