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权利要求
-
无效程序中材料领域创造性典型案例诠释:创造性判断的前提和基础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
本文通过两个典型案例诠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创造性判断的前提和基础。特别是,在创造性判断中,不仅涉及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还涉及对现有技术技术方案的理解和界定。在对上述内容进行理解时,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理解发明,综合考虑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等因素。 对于专利权人而言,专利维权的难度首先体现在确权环节上。而确权环节中常常会因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
发布时间:2021.05.12 -
仿制药申请人4.2类声明与药品专利权利要求的对应性
【裁判要旨】 仿制药申请人依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作出其申请的仿制药技术方案不落入被仿制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声明的,原则上应当针对被仿制药品所对应的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作出声明,以保证声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公开了被仿制药品所对应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时,仿制药申请人应当针对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独立权利要求作出
发布时间:2023.11.06 -
给药特征对医药用途权利要求不具有限定作用
【判决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知行字第75号行政裁定书中认定:体现于用药行为中的特征不是制药用途的技术特征,对制药用途权利要求不具有限定作用。本案中,权利要求9中的用药禁忌特征“包装插页上有避免使用蒽环类抗生素类化疗剂与所述组合物组合使用的说明”作为药品包装的撰写内容,其作用在于指导医生在用药过程中不能联合使用蒽环类抗生素类化疗剂,并未对制备药物的过程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参照
发布时间:2017.05.15 -
权利要求的理解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张娴 许艳 【弁言小序】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往往贯穿着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和确定,而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由多个技术特征的集合构成,技术特征又是由相应的技术术语或用语表达。因此,实践中,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往往是如何确定权利要求中具体技术术语或用语的技术含义。 本文通过一个典型的无效案例来说明在创造性判断与现有技术的比对中,准确理解权利要求
发布时间:2020.02.10 -
中欧美日的医药用途权利要求撰写形式
疾病具有预防、治疗效果的发现,或者已知物质对其已知适应症以外的新适用症具有预防、治疗效果的发现,均需要相当的研发成本,无疑应当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但是对于这样的医药用途发明,将其撰写为何种权利要求却颇值得考量。尤其是发现已知物质的新适用症的医药用途发明,如果将其撰写成产品权利要求,则会由于产品本身已知而新颖性存疑,如果将其撰写成治疗某种疾病的用途权利要求,则无法满足目前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施行的将
发布时间:2020.02.21 -
平行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影响
平行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影响 ——(2020)最高法知行终93号 【裁判要旨】 同一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在其中一个程序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且该修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的,以修改前的权利要求为审查基础的在后被诉决定引发的专利确权行政案件,因审查基础已不复存在而无继续审理之必要。 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有关在后被诉决定,但无需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基本
发布时间:2021.09.06 -
某机械公司与国知局“一种高压自紧式法兰”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1月1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杨静和被上诉人植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俊强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申请系名称为“一种高压自紧式法兰”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植源公司,申请号为20161104****.8,申请日为2016年11月24日,公开日为2017年1月18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发布时间:2023.07.24 -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认定案析
【案析】在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准,但并非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内容均具有限定作用。如果相关文字记载对于产品或方法本身不会产生影响,则尽管其被记载在权利要求中,该部分内容亦不具有限定作用,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通常无需考虑。 【审杏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1.1权利要求的类型/第三章3.2.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者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示例
发布时间:2024.11.19 -
从“改进型多功能标本盒”案看如何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为“改进型多功能标本盒”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0年5月1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20075562.7。2011年12月28日,该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原告。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以权利要求1、2、3、4、5、6、8作为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015年9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705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无效,在权利要求8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
发布时间:2017.01.16 -
马库什权利要求的修改及创造性判断标准评析
马库什权利要求(Markush Claim)是医药化学领域一种常见却又特殊的权利要求。而长期以来,基于对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属性界定不同,各级法院在权利要求的修改以及创造性评价标准等问题上的观点并不一致。最高院在第一三共株式会社专利无效案((2016)最高法行再41号)中对上述问题确立了相对较为明确的标准。笔者试图对第41号判决作出梳理和探讨,抛砖引玉,希望能对马库什权利要求的修改和创造性判断等问题
发布时间:2019.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