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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撰写中开闭式表达方式的组合使用
在现行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中,对于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作出如下规定:通常,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包含”“包括”“主要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解释为还可以含有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封闭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一般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 本文旨在通过具体案例,对权利要求撰写中开放式和封闭式表达方式组合使用
发布时间:2020.05.06 -
聊一聊关于权利要求中的含义不确定用语问题
1.前言 专利权是发明创造所有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权利要求书作为发明创造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专利权的权利界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类型清楚、保护范围清楚,而且由所有权利要求构成的整个权利要求书也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清楚与否,应当由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
发布时间:2020.08.07 -
如何应对专利法26.4中的不支持问题?不作“大头娃娃”,要作“俄罗斯套娃”!
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很多人都知道权利要求书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因为它决定了申请人诉求中针对自身技术方案的真正的保护范围。 因此很多代理师或撰写人都绞尽脑汁,花尽心思在权利要求布局和表述上,然而却往往忽视了说明书的重要作用。 这样就导致很多申请文件出现“大头娃娃”现象:权利要求请求很大的保护范围,但说明书中却并未针对所请求的保护范围给出合理的阐释说明。 比如: 权利要求 1,一种压力控制方法
发布时间:2020.06.24 -
浅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修改超范围判断中的作用
在目前中国的专利实践中,修改超范围一直是审查意见中经常提出的问题,同时也是最令申请人和代理人困惑且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如何证明修改的内容是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更困扰着广大申请人和代理人。本文将结合具体的案例,浅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修改超范围判断中的作用。 引论 “修改不得超范围”对应的法条是《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该条第一款规定
发布时间:2020.02.17 -
无锡知产法庭首例生效民事案件阐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的发明专利,并于2015年1月2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1310165323.1。冯敏德在本案中明确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 “1.一种排笛,包括8-30个音管,每个所述音管内塞有笛塞,所述音管的前部下方设有音管连接边,所述音管连接边连接有吹嘴,所述吹嘴包括气流通道和吹嘴连接边,其特征在于:所述音管连接边中设有多个并排设置的圆锥式开口槽,所述吹最连接边上设有多个与所述圆锥式
发布时间:2023.07.25 -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的规则
摘要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重要概念,其目的是为了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1]中,目前业内存在着严重忽略解释权利要求的普遍现象。这导致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涉及创造性的认定上,机械地适用创造性判断工具的“三步法”,导致“人为剪裁”的做法大行其道,严重低估涉案专利的创造性高度。 本文旨在通过案例分析,论述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的重要性及解释规则,以提高
发布时间:2023.06.28 -
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发明点”与等同判定
目次 · 引言 一、案件事实 (一)关于涉案专利 (二)关于被控侵权产品 二、法院判旨 三、案件评析 (一)关于一审判决 (二)关于二审判决 (三)讨论及思考 四、建议暨结语 引言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的内容”界定的。权利要求的本质属性是一种“披上法律外衣”的技术方案,专利审查程序就是“披上法律外衣”的过程。在申请专利阶段,发明人应指明其发明创造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或发明点,但发明点是与
发布时间:2023.11.08 -
数值范围权利要求与专利等同原则的判断
在专利实践中,无论是撰写、检索、无效还是FTO判断,涉及数值范围的权利要求总是比较棘手,尤其是在进行FTO判断时,这成为了一个头疼的问题。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部件长度范围是1.1米至1.5米,而产品尺寸是1.6米,这1.6米没有落在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内,那么能否算作等同侵权?如果1.6米算作等同特征,1.8米又是否算?如果1.6米不算作等同,那么1.52米是否构成侵权? 在材料侵权判断过程中,有些
发布时间:2024.06.13 -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具体修改方式的标准
裁判要旨 1.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的限制,应当着眼于实现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满足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两个法律标准的立法目的,兼顾行政审查行为的效率与公平保护专利权人的贡献,不宜对具体修改方式作出过于严格的限制,否则将使得对修改方式的限制纯粹成为对专利权人权利要求撰写不当的惩罚。 2.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当权利要求的修改系将从属权利要求
发布时间:2024.03.22 -
自定义型号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影响
【裁判要旨】 权利要求中使用自定义型号通常应当受到限制,只有在不适宜用文字表述,或者使用自定义型号比使用文字表述更加清楚、简要的情况下才应允许使用,且该型号的特定含义必须能够从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获得唯一正确、合理的解释,以确保其所限定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足够清楚。 【关键词】 行政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 权利要求 保护范围清楚 自定义型号 【基本案情】 李某飞系申请号
发布时间:202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