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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卡MOCCA及图”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京73行初3240号 原告: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第三人:瑞昶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新北市。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简称慧能泰丰公司)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7.28 -
商标使用许可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使用?
商标使用许可行为本身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能否作为证据直接用以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在德国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下称阿迪达斯公司)与福建省莆田市天涯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天涯公司)之间展开的商标权撤销纠纷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 针对第6363717号“三叶草Sanyecao及三叶草图形”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如图)所引发的商标权撤销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发布时间:2018.07.27 -
撤三案件中应注意商标使用与证据效力问题
第三人开具的一份收款收据,无相关合同和第三人开具的正规发票,证据的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 商标权撤销制度是促使商标权利人将商标积极投入商业使用的一把利器,为了确保商标权的稳定,除积极使用注册商标之外,仍需准确理解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并积极主动地留存使用证据,以有效应对撤三案件等纠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石月炜)
发布时间:2019.08.19 -
“SK及图”商标引发一场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图片,是否属于对注册商标的商业性使用?针对这一问题,日前,在围绕第1046939号“SK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展开的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显示,法院认为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使用诉争商标的商品图片不宜认定为对诉争商标的商业性使用。 中国商标网显示,诉争
发布时间:2020.01.19 -
商标局、商评委作出截然不同的决定,“星空”商标是否应被撤销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原告星空华文中国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星空华文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蒋*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诉争商标) 第4357686号“星空”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卫视制作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教育和娱乐竞赛等服务上。2011年7月18日,诉争商标由原所有人卫视制作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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