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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之间就刘*怡创作完成的涉案166幅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未作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刘婧怡作为涉案166幅美术作品创作的受托方,对涉案166幅美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因此,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北京凤凰千高原公司抗辩刘婧怡证据不能证明刘*怡是涉案166幅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本案抄袭、剽窃的认定问题。经一审庭审比对,《我的第一本穿衣搭配书:衣语》一书中
发布时间:2018.06.19 -
上海知产法院审结一起“高段位”益智积木著作权案
-结构与机械原理组合”(以下简称涉案商品),涉案商品完全模仿并抄袭了权利商品,侵害了费希尔技术公司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及发行权。费希尔技术公司认为,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的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在选购时发生误认、混淆,严重损害了费希尔技术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费希尔技术公司享有的慧鱼创意组合模型之机械与结构组合包中立体作品、安装说明书
发布时间:2019.09.29 -
《人民的名义》未侵权!李霞诉周梅森著作权纠纷案终审判决
抄袭,李霞关于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李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许可改编他人作品且未表明原作者身份,导致公众将他人作品误认为是改编者的作品,此种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剽窃行为。认定构成剽窃的前提是被诉侵权作品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判断两部长篇小说是否构成实质性
发布时间:202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