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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过滤义务的审视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排除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动监控义务。根据《民法典》的“通知删除规则”,“通知删除”义务是一项事后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是事后责任。“通知删除规则”是包含了一系列规范或者程序的制度体系,将过滤当作必要措施将会破坏这一机制的平衡。识别和过滤技术要发挥作用,需要作品数据库支持;过滤技术无法做出法律评判;网络超越了
发布时间:2024.05.17 -
“算法推荐”不能免除服务平台之注意义务
作者| 高艳东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近年来,一些内容聚合平台开始采用“算法推荐”模式进行精准推荐。这些平台用大数据分析用户的偏好,根据阅读习惯和浏览历史等勾画出“读者画像”,再根据用户标签进行精准化的内容推荐。“算法推荐”节省了用户检索信息的时间,但如果不加任何过滤机制,很容易成为侵权作品或违法信息的传播工具。因此,“算法推荐”不能成为免责的借口,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推荐
发布时间:2020.05.20 -
封禁账户不“给力”,平台是否需担责?
当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封禁侵权账户的通知时,平台未能及时封禁该账户,导致侵权行为再次发生,平台是否需要担责?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一起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案或许会给我们带来启示。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梨视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某科技公司拖延封禁侵权账户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需赔偿新梨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00
发布时间:2020.03.25 -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
为中心 (三)审查义务的类型化:以权利类型区分为基准 四、结论 摘要:“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网络侵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网络侵权形势日趋复杂,亟须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以应对频发的错误通知。对比分析不同法域“通知—删除”规则的差异,尊重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进行审查的事实,从法解释论视角,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我国法语境下的“通知—删除”规则应为归责规范
发布时间:2024.07.05 -
基于算法技术模式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归责原则厘定
提供信息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2. 科技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传媒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与科技公司的合作关系,在其某平台某自媒体号发表被诉侵权文章,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该自媒体号获得案涉权利文章,传媒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传播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虽然科技公司运营平台上的自媒体号内容由传媒
发布时间:2024.06.26 -
从算法技术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应当知道”
内容提要:利用算法技术监测涉嫌侵权信息、发送侵权通知、处置涉嫌侵权信息已成业界常态。算法实施下,《民法典》第1197条的“知道”应解释为“实际知道”“推定知道”和“视为知道”;“应当知道”应回归“应知而未知”的固有涵义,且至少应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以算法技术主动向用户推送内容链接或发布内容信息的,就其主动推送或发布的信息承担注意义务;知道某个侵权行为存在的,对已知作品的其他类似被侵害行为负有注意
发布时间:2022.01.20 -
5G时代网络版权治理探索 ——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中心的治理新思路
作者 | 周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5G技术的发展,意味着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的云存储平台、内容生成平台等迎来新一轮应用颠覆。2020年4月8日,中国三大网路运营商(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和中国移动)联合发布《5G消息白皮书》,指出升级传统短信业务至5G消息业务,实现用户与用户间、用户与服务商间的个性化对话,其传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本、图片、视频、URL等。[1]在5G
发布时间:2020.07.03 -
“秒传式”网盘存储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
用户提供该作品,构成帮助侵权。 此外,对于网盘存储平台的主动审查义务,一审与二审法院也有完全不同的看法。一审法院认为,“百度网盘作为一个向广大用户提供上传空间和技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平台,用户数量十分巨大,存储的信息量也十分庞大,要求百度公司对百度网盘每个用户操作每个文件的行为进行主动审查显然不现实,且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需要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而二审法院则认为
发布时间:2024.08.02 -
诉讼中证明“链接服务”的难度
作者:曹丽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笔者梳理了近年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司法判决,发现能被法院最终认定为链接服务的情形并不多,不少被告表示对其设定的链接服务证明责任过重。笔者拟以本文对当下看似相对严格的“链接服务”证明责任作分析讨论。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作品提供者以及区别于作品提供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的认定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可以获得
发布时间:2018.06.04 -
大数据思维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的司法判定
从大数据客观规律出发,结合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瑞顺所有诉讼请求。以下为提炼总结二审法院的裁判思路并做相关评述。 1、特定情况下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宜低不宜高” 大数据是万物互联的全景式记录,其必然产生大量的数据信息。因此,大数据的首要特征便在于海量数据。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对海量信息时的注意义务,人民法院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裁判规则,即从案件基本事实出发,结合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9.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