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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作者:徐卓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一直以来都是此类案件审理中的难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前,该法规定损害赔偿责任依据经营者的损失计算,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又根据《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法,则其应按照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100
发布时间:2018.05.30 -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中实际损失的司法认定
问题的提出 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侵害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权利人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赔偿原则是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我国对实际损失的计算公式也作了明确了规定,而美国联邦法典第35篇第284条规定:“法院应根据权利人所主张的事实,判给权利人足够弥补侵权的损害赔偿金,但不得低于侵权者利用该发明所需
发布时间:2021.01.20 -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基数和倍数认定
定。本文对此加以讨论。 1.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计算 在符合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法律要件的前提下,需要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后果,其中第一个方面就是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 总体而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包括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不包括法定赔偿、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第1、2款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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