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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之间可以通过DAS交换外观设计优先权文件
自2017年9月22日,韩国外观设计法案修订以来,中国成为第一个满足该外观修订法案及其实施细则的国家。为进一步减轻申请人负担,提高专利审查效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韩国特许厅开展合作,于2018年7月20日起开通基于DAS2.0的中韩外观设计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服务。申请人可按照DAS2.0申请指南的要求自愿选择利用本服务,也可以按照传统方式自行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发布时间:2018.08.29 -
椅子产品起纠纷 原告一审获赔偿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原告浙江某家居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上海市宝山某家具经营部、广东某家居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两被告需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5万元。 原告于2015年9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名称为“单椅(花好月圆)”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5年12月获得授权。2017年1月,原告
发布时间:2018.06.12 -
微博产品图片是否构成现有设计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民终849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叶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仲波。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叶芬因与被上诉人时仲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56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张叶芬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被诉
发布时间:2018.10.30 -
为什么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是侵权行为?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发布时间:2019.03.19 -
《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新规解读
按照我国现行《专利法》,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当前,有部分模仿者为避免因对他人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进行模仿而导致侵权,会选择性地模仿其中的个别独创部分,在此背景下,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已成为工业品外观设计行业领域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同时,一些具有特点的外观设计通常具有较长生命周期,例如汽车、家用电器或日用品具有
发布时间:2020.08.17 -
十大案件 | 评析“用于移动通信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分享)”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作者 | 钟华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评析“用于移动通信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分享)”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认定 2018年6月,乔某针对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件名称为“用于移动通信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分享)”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730667916.7)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下称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发布时间:2020.06.17 -
喜力停止实施被诉外观设计案
案情简介 原告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在啤酒等商品上拥有“Heineken”“喜力”文字商标及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张增见等被告注册了“海纳啃Hainaken”商标,并将“XILI”“xili”“HEINEKEN”“HAINEKEN”“Hainiken”“HAINIKEN”“喜力”“喜力啤酒”等标识使用在啤酒商品上。被告还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图案、侵权企业名称等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啤酒包装罐、包装箱上
发布时间:2021.05.12 -
对外观设计视图“清楚表达”的理解
外观设计专利是我国专利制度中的一种,在我国的发展极为迅速,申请量增长很快。无论在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还是后续保护中,《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都是极为重要的内容,其规定的“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即“清楚表达”),是对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中提交图片或者照片的硬性要求,是否“清楚表达”能够体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质量,亦关系到其获得的专利权是否稳定
发布时间:2021.05.18 -
评析“仪表机壳”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案
从“仪表机壳”无效案看“中间产品”的外观设计确权标准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为“仪表机壳”(专利号为ZL201030122941.5),专利权人为福建顺昌虹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厦门希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该案合议组着重对于中间产品的外观设计确权标准从以下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以期对读者有所启发和裨益。 “中间产品”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保护客体 该案中,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提交的
发布时间:2022.07.12 -
外观设计侵权比对时“设计空间”、“设计特征”的认定民事二审判决书
”的认定。首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定应以其专利文件中图片或照片中展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其次,实践中,由于检索数据库对现有设计的收录差异、专利权人或无效请求人的检索能力局限等因素,一般不宜将专利权人在简要说明中声称的“设计要点”或者某一具体的无效审查决定中确定的涉案外观设计相对于某一具体对比文件相比较得到的区别特征直接认定为“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而应当遵循“谁主张
发布时间:2023.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