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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频现违法违规商标代理行为
近年来,我国商标代理行业快速发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在商标注册、转让、续展、争议等商标授权确权的各个环节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我国商标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诸多标称“让申请注册商标像网上购物一样简单快捷”的商标代理服务在线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随着商标代理服务在线平台的加入,商标代理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而一些商标代理服务在线平台虚假宣传、承诺包过、恶意抢注
发布时间:2019.08.28 -
《每日经济新闻》采访徐新明律师:能吸引百万粉丝,却保不住昵称?多名网红疑遭恶意抢注商标,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104个商标,包括“搞笑辣条哥”、“魔哒蒂斯”等博主昵称也被该公司抢注。 商标法明确提出: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为何抢注行为仍屡禁不止?被恶意抢注后又该如何维权?《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图片来源:新华社 多个博主昵称遭抢注为商标 7月底,在B站拥有数百万粉丝的敬汉卿,突然收到“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发来
发布时间:2019.08.08 -
能吸引百万粉丝,却保不住昵称?多名网红疑遭恶意抢注商标,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104个商标,包括“搞笑辣条哥”、“魔哒蒂斯”等博主昵称也被该公司抢注。 商标法明确提出: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为何抢注行为仍屡禁不止?被恶意抢注后又该如何维权?《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图片来源:新华社 多个博主昵称遭抢注为商标 7月底,在B站拥有数百万粉丝的敬汉卿,突然收到“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发来
发布时间:2019.08.08 -
能吸引百万粉丝,却保不住昵称?多名网红疑遭恶意抢注商标,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104个商标,包括“搞笑辣条哥”、“魔哒蒂斯”等博主昵称也被该公司抢注。 商标法明确提出: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为何抢注行为仍屡禁不止?被恶意抢注后又该如何维权?《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图片来源:新华社 多个博主昵称遭抢注为商标 7月底,在B站拥有数百万粉丝的敬汉卿,突然收到“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发来
发布时间:2019.08.08 -
董明珠两会提案:严惩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3月13日,格力董事长董明珠两会提案,严惩侵权行为,打击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董明珠认为,我国侵权赔偿额低、惩罚力度弱,这是对侵权者的纵容,对创新者的毁灭。长此以往,将对整个社会的创新力造成伤害,企业的创新热情必然衰减,影响国家的科技创新力,阻碍正在深化推进的供给侧改革。 因此,董明珠建议将专利侵权的法定赔偿额的上限提高到300万元;提高商标侵权的赔偿额度,降低商标侵权刑事责任立案的标准,如假冒
发布时间:2017.03.15 -
如何审查与认定商标注册中的不正当手段
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同时,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规范的是恶意抢注行为,其中的“不正当手段”和“抢先”也体现了诉争商标申请人的恶意。 二、两个法条之间的区别 那么,这两个法条之间的“不正当手段”以及“恶意”之间有什么区别呢?笔者认为,从侵犯的法益或者客体来看,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21 -
如何审查与认定商标注册中的不正当手段
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同时,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规范的是恶意抢注行为,其中的“不正当手段”和“抢先”也体现了诉争商标申请人的恶意。 二、两个法条之间的区别 那么,这两个法条之间的“不正当手段”以及“恶意”之间有什么区别呢?笔者认为,从侵犯的法益或者客体来看,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21 -
2017年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的知名度以及美晨公司使用“江毛水饺”商业标识的合理性等因素,认定徐亮林的行为构成恶意抢注,其对美晨公司的诉讼行为构成权利滥用。该案的审理依法维护了安庆市知名商标“江毛水饺”的品牌利益,打击了恶意抢注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八:傅敏诉中国文联出版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傅敏诉称:1981年8月,《傅雷家书》由北京三联书店出版发行。三十六年来,经不断发掘整理、丰富
发布时间:2018.04.28 -
恶意抢注商标的“受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被注册的事实,且其抢注了多个知名商标,足以证明其主观恶意;第二组证据为南京元贝公司“元贝驾考”APP在各手机应用平台的上架时间汇总表及相应截图,拟证明该公司自2016年才在各手机应用平台上架;第三组证据为南京元贝运营APP信息、微博信息、微信公众号、小程序信息,拟证明该公司推出、商标性使用了“元贝”标识,造成公众混淆,侵犯了西安元贝公司涉案商标的专用权。 南京元贝公司质证认为,对第一组、第三组证据
发布时间:2024.04.30 -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理解与适用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作为商标无效的情形之一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用以规制商标注册人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该条款随着《商标法》立法的修订而沿革,内涵较为复杂,尤其在《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定后,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立足于现行《商标法》对二者准确理解和区分适用,成为实务中的争议热点。近日,北京
发布时间:202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