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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商标法》限制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权利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
作者:刘东海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于2013年进行了第三次修改,于2014年5月1日实施。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这一条款的增加,为商标代理机构可以申请的商品类别进行了限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商标代理机构利用其业务上的优势,自己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牟利。 对于
发布时间:2017.12.22 -
“捕鱼达人”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再审行政判决书
达人”游戏系由希力公司和千贝公司独创并在先使用,并且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两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捕鱼达人”商标的恶意抢注。 希力公司为证明在先使用“捕鱼达人”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在商标评审阶段和诉讼阶段主要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1:国家版权局2009年12月1日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名称为希力捕鱼达人游戏软件V1.0,开发完成日期和
发布时间:2019.05.15 -
拉科斯特公司与卡帝乐公司等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再审行政判决书
上述规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需要同时满足下列要件:一是在先使用商标具有一定影响;二是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即争议商标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其明知或者应知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予以抢注,但其举证证明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除外;三是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 本院认为,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发布时间:2019.05.15 -
恶意抢注商标“第一案”落槌
导读 受让人明知商标为恶意抢注商标,仍以攀附他人商誉为目的在同类市场实际使用,并提出反向投诉,造成消费者明显混淆。在我国商标法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主体是否应当承担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责任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正本清源,对该起恶意抢注商标及受让行为所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民事责任纠纷案进行了深入探索,全链条、全方位护航企业商标品牌战略实施,该案成为全国首例判决恶意抢注商标的受让人承担
发布时间:2024.04.12 -
代理注册“火神山”“方舱”商标,北京顺义这两家机构被立案查处
状况。同时对于防护服、口罩等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审查办理。 此前,北京市朝阳区对恶意抢注“火神山”等涉疫情商标的行为顶格处罚10万元,北京市昌平区对抢注“雷神山”“火神山”的商标代理机构立案调查。 截至3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累计对1580余件涉及疫情的商标申请进行管控,依法驳回328件,准予申请人主动撤回866件,并及时组织地方执法部门对相关申请人
发布时间:2020.03.20 -
工商总局:恶意抢注商标 依法驳回没商量
人民网北京1月10日电 (邢郑) 目前,市场上出现了大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抢注知名度较高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占有公共资源、反复抢注等商标恶意抢注的行为。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面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日趋规模化、专业化的形势,商标局通过优化审查分文流程,对典型恶意申请类型及相关案例进行梳理、汇总。在审查环节,对认定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的商标申请从严审查,主动
发布时间:2018.01.11 -
恶意抢注他人商标,司法不予支持
作者:张 涛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裁判要旨 一、个体工商户的法律人格与经营者高度重合,如果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开办了不同的店铺,各店铺经营产生的商誉均可以归于经营者个人。尽管商业登记上字号不相同,在后开办的店铺仍可以援用在先经营店铺所使用的商标作为商标先用权抗辩的基础。 二、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有违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规则,即使持有商标注册证书,也并不能改变其违法取得的本质,司法也不
发布时间:2018.05.21 -
Nike无效Nive;“包你好运”商标不予注册
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403061号“码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55129号“码上运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搭便车”乃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恶意抢注行为。 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码上惠游”与引证商标一“码上”、引证商标二“码上运动
发布时间:2017.12.01 -
对恶意抢注者诉在先权利人侵权的处理原则
的商标权对天池茶业公司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的侵权之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权利行使的正当性,构成权利滥用,其与此有关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本文将结合“天池”商标案,就恶意抢注者对在先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的处理原则进行探讨。 在先权利范围的判定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人
发布时间:2019.05.15 -
互联网平台频现违法违规商标代理行为
近年来,我国商标代理行业快速发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在商标注册、转让、续展、争议等商标授权确权的各个环节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我国商标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诸多标称“让申请注册商标像网上购物一样简单快捷”的商标代理服务在线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随着商标代理服务在线平台的加入,商标代理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而一些商标代理服务在线平台虚假宣传、承诺包过、恶意抢注
发布时间:2019.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