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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克公司与工商总局商评委案再审行政判决书
图)为恒丰公司于2003年12月18日申请,2007年3月14日被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运动鞋、婴儿全套衣、足球鞋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17年3月13日。 耐克国际公司在法定期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并提交了如下证据,用以证明其有权主张科比·布莱恩特个人标志性信息包括姓名、姓名首字母、肖像、签名、球衣号码的在先许可使用权及其商品化权: 1、新浪网2003年6月25日刊
发布时间:2018.03.06 -
李琛:商标专用权概念考辨
内容提要:“商标专用权”是我国清末从日本移植的术语,自近代立法一直沿用至今。从近代语源来看,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之后产生的排他权利,并非指区别于“禁用权”的“单纯使用权”,也没有排除许可、转让等权能的含义。权利保护范围超出权利界定的表述,是知识产权的共性,不是商标权的特点,也不是商标专用权表述的缺陷。把商标权完全表述为禁用权、以统合权利界定与保护范围,在理论上存在缺陷,因为权利应当表述为自由
发布时间:2022.02.09 -
从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角度谈商标的近似审查标准
作者:唐义 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商标审查是商标行政部门对待审商标作出是否准予注册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环节,是申请人是否取得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前提。商标近似性审查是审查工作中的主要内容,目的是在待审商标与引证商标间作出是否近似的结论,虽有较为统一的判断规则,即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同时考虑商标本身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等
发布时间:2018.07.05 -
跨境电子商务中能否适用商标权用尽抗辩
作者:张玲玲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随着电子商务及互联网的蓬勃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在进行跨境商品买卖时触及的商标问题日益显著。其中,跨境电商从境外合法取得的正品再次在中国销售时与在中国取得商标独占许可的商标被许可人及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人之间产生的商标冲突能否适用商标权用尽进行抗辩成为讨论的热点问题。 一、平行进口中的商标权用尽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中商标权用尽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平行进口中商标
发布时间:2018.03.26 -
江苏常佳金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诉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再审案
分类第7类柴油机等商品上的“东风”商标,是上柴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100579号、第624089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100579号商标注册于1962年,经过上柴公司60年的连续使用及大量的广告宣传,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商业信誉。 1992年至2013年连续被上海市工商局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2000年被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常佳公司未经其许可,在柴油机等商品上擅自
发布时间:2018.04.10 -
电商平台上的海外代购不得侵害国内商标权人权利
代购商品是否可能侵犯国内权利人的权利,其未尽审查义务,使得普通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损害国内商标权人权利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所规定的侵犯商标注册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基本案情 原告: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克斯公司); 被告:胡晓蕊;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 原告德克斯公司是世界著名的雪地靴生产商,其旗下“UGG”品牌风靡全球。其中
发布时间:2018.05.11 -
加拿大证明商标保护
证明商标是用于区分符合特定标准的产品和服务的专用商标,与将一所有人的产品和服务区别于另一所有人的产品和服务的商标不同。借助证明商标获得的信誉,在与之有关的产品和服务上使用证明商标应有助于其销售。 加拿大《商标法》规定,特定的标准必须涉及: a.产品或服务的特征或质量; b.产品生产或服务适用的工作条件; c.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人的类别;或者 d.产品生产或者服务交付的领域。 只有未参与与证明
发布时间:2018.05.15 -
京知一审审结“三叶草”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
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袜、内衣”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11月20日。经核准,该商标被转让于天涯贸易公司。 阿迪达斯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阿迪达斯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其诉称:诉争商标与阿迪达斯公司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一“TREFOIL”的中文翻译
发布时间:2018.06.20 -
“滴滴车站”商标经京知审理未获准注册
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也无法避免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发生反向混淆的可能,故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其三,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商标评审采取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亦不能作为本案诉争商标应被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综上,北京知产法院驳回了嘀嘀公司的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18.06.20 -
北京一公司侵犯Tiger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处以5倍顶格处罚
2020年1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查处北京宏源利得商贸有限公司侵犯Tiger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该案由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于2018年11月12日办结。办案机关依法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进行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未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该指导案例办案机关
发布时间:202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