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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优酷”商标被擅用,“优酷网络”起诉“优酷广告”
极高的知名度,其已经取得了“优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优酷”商标已经与优酷网络技术公司建立了确定唯一的对应关系。 后经优酷网络技术公司调查发现,2016年9月,北京优酷广告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将“优酷”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进行注册,并擅自使用“优酷”品牌进行虚假宣传,且发现该公司业务范围与其业务存在明显重合。 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公司认为,北京优酷广告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其“优酷”商标进行虚假宣传,使相关方及公众
发布时间:2019.01.10 -
“聪明棒”维权,反被“聪明”误?
(下称骏达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带有“聪明棒”字样的拼接积木产品涉嫌侵犯了自己持有的第13869740 号“聪明棒+congmingbang”(下称争议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人楼某飞将其起诉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下称义乌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136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聪明棒”构成商品通用名称,遂驳回楼某飞的诉讼请求。楼某飞不服,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金华中院)提起上诉
发布时间:2019.02.15 -
“新东方”商标侵权案终有果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就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东方公司)诉济宁运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济宁运河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济宁运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新东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新东方公司在第41类服务项目上依法享有第4339746号“POP”、第4215122号“新东方”以及第9631442号“新东方XDF.CN”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认为
发布时间:2019.02.21 -
越广贸易、北仑海关、美国UL安全实验所商标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号:310120130517784107)。经查验,被告认为该批货物中有""商标的蒸发器530箱1 060件,价值362 630元;电热管6箱1 200件,价值15 372元,涉嫌侵犯第三人UL实验所""商标专用权。被告通知第三人UL实验所后,第三人UL实验所认为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商标权。2013年11月21日,第三人UL实验所向被告提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并提交了证明其已提交担保的署法函[2013]39号《海关总署
发布时间:2019.03.15 -
纽曼斯DHA藻油被判侵犯“纽曼斯”商标权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上诉人金纽曼思(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金纽曼思公司)与被上诉人纽曼斯营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纽曼斯公司)、武汉奥米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奥米加公司)、安士生物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下称安士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三被上诉人因侵犯上诉人享有的“纽曼斯”“纽曼思”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判共同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8.7万余元等。 据悉,金纽曼思公司拥有“纽曼
发布时间:2019.06.26 -
“西夙375”商标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进行生产。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公证书、实物、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西凤酒公司系涉案第284524号、第1289164号、第164734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前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西凤酒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西凤酒公司主张本案三被告实施了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并提交了西安市公证处出具的
发布时间:2019.08.15 -
爱国者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的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市飞象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飞象未来公司在申请再审程序中补充提交了两份证据:1、第17355470号爱国者商标注册证。2、第17355470号爱国者商标异议裁定。证明被申请人使用爱国者商标的合法性,商标局再次认定被申请人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上享有爱国者商标专用权。 爱国者数码公司、爱国者电子公司提交意见称,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都不认可。对于
发布时间:2019.05.15 -
菜单用“摩卡”,咖啡厅侵权吗?
MOCCA”“摩卡咖啡”“摩卡”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长期的连续使用和宣传推广,“摩卡咖啡”等系列产品已被社会公众广为知晓,具有良好的声誉和较高的知名度。2019年3月5日,摩卡公司发现,玛俪琳北京分公司及玛俪琳公司在其经营的咖啡厅的菜单上使用“摩卡咖啡”字样,该行为侵犯了摩卡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导致相关公众对相关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玛俪琳北京分公司与玛俪琳公司共同辩称,二公司
发布时间:2020.05.14 -
“掌中宝”商标 VS“掌中宝”图书
作者 | 袁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特点,且未经广泛、大量使用形成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特定的对应关系,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他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系描述该商品特点的,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案件信息 一审:淮安中院(2016)苏08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江苏高院(2018)苏民终940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06.11 -
商标性使用与混淆可能性如何证明
作者 | 黄璞琳 江西省抚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案件名称及文号】 香奈儿“双C”图形商标被他人用作首饰形状案(广州知产法院(2018)粤73民终1530号民事判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4679号民事判决) 【案情简介】 香奈儿公司在1403“珠宝装饰品”商品上,取得第626871号“双C”图形商标专用权。叶孟宗是广州市海珠区孟宗首饰店的经营者,销售“周百福”品牌首饰
发布时间: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