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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发明人的马拉松
和应用。 【理念阐述】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1节规定了审查原则: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一个完整的发明,是发明人为了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而使用的技术改进思路或技术构思。在提交专利申请的过程中,该技术构思以专利申请文件为载体,承载着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发布时间:2016.06.23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就《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的文件精神,及时解决目前社会反应突出、需求迫切的新业态创新成果保护、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等问题,推动专利审查制度不断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
发布时间:2016.10.28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全文)
一、《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必要性和主要过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指出: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指出:要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
发布时间:2016.10.28 -
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7)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申长雨 2017年2月2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第(2)项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 【例如】 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
发布时间:2017.03.02 -
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将于4月1日起施行 修改内容全解读
专利审查过程信息。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并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有效推动了各行各业商业模式的创新。通过调查发现,创新主体希望专利制度能够对此类商业模式创新中的技术方案给予保护。此外,专利审查实践中,创新主体对于明确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原则、放开授权后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进一步公开专利审查过程信息等方面提出的关注和需求,具有合理性,有必要在规则层面给予积极回应,明确审查标准,加强依法行政,提升
发布时间:2017.03.10 -
详解《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上)
2017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签署发布第74号局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主要涉及:对商业模式创新中的技术方案给予积极鼓励和恰当保护、明确对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允许的多种撰写方式、明确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的审查规则、适度放开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扩大公众可以查阅和复制专利文件的范围等。这些修改内容解决了近年来
发布时间:2017.04.05 -
详解《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中)
关于涉及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此次修改,澄清了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有关“不予考虑”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的误解,同时明确了对补交实验数据审查的一般原则。 (一)修改背景 2006版《专利审查指南》修改时,在第二部分第十章3.4节“关于实施例”部分加入了“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施例和实验数据
发布时间:2017.04.12 -
详解《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下)
专利申请文档的查阅复制 (一)修改背景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直致力于审查信息的公开透明,依法及时公开专利审查过程信息,目前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上设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服务平台”,通过此平台可以满足申请人、专利权人、代理机构、社会公众对专利申请审查信息的查询需求。 与我国《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1节和5.2节规定的内容类似,美欧、日、韩也在法律层面从“应予公开”和“应予保密”对专利文件的查阅
发布时间:2017.04.12 -
补充实验数据该不该考虑?北知院是这么认为的
(作者:卓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细胞基因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驳回复审案件[1]。 在日前公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审查指南中有关补交的实验数据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而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正是细胞基因公司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补充提交的实验数据能否证明涉案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针对
发布时间:2016.12.14 -
美新两局试行“专利审查高速公路”
2009年1月30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和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宣布于2009年2月2日启动“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项目试行。 PPH项目有益于加快专利审查,使申请人更快、更有效地获得其专利,且有助于两局利用彼此工作成果,避免重复工作,减轻审查负担,提高审查质量。项目试行旨在了解专利申请人的具体需求,并对该项目是否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是否降低两局的工作量进行评估。 项目
发布时间:2009.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