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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明天施行,相关修改解读来了!
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点击了解详情)定于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引导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现对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修改背景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经济科技快速发展对审查规则的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完善专利审查标准,为创新主体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发布时间:2021.01.15 -
浅谈“公知常识”的证据认定及考量因素
情况。 2、日本专利局 日本专利局将文献作为证据认定周知技术时,原则上要多篇文献,当其为专利文献时,一般引用2-3篇文献;当其为教科书等文献时,1篇即可认定为周知技术 。虽然日本专利局所用的“周知技术”的概念和我国“公知常识”的概念未尽相同,但是从评价创造性的作用来说异曲同工,其举证要求对我国的专利审查来说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所谓的“周知”就是一种为业界所认可的程度。相比于“教科书或工具书等”书籍而言
发布时间:2016.06.29 -
如何分配推定新颖性过程中的举证责任?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苑伟康) 【弁言小序】 在专利审查中,新颖性是获得专利权的必要条件。审查员针对新颖性的审查应依据同样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判断。在审查实务中,首先判断两者技术方案是否属于实质相同,如果相同,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从而认定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技术或者实用新型。由此可以看出
发布时间:2016.09.18 -
“化学产品的医药用途”专利审查扩展检索方法
作者| 刘军政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化学产品的医药用途”专利申请作为药物领域专利申请的一个分支,具有鲜明的特点。该类型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简单、检索要素易于提取表达,看似容易检索,实则漏检的可能性较大。针对具体的技术方案选择合适的检索关键词的表达是该类发明检索的难点。 “化学产品的医药用途”专利申请通常采用瑞士型权利要求的表达方式,典型写法为“物质A在制备治疗B病的药物
发布时间:2020.11.05 -
浅析公开不充分审查意见的答复思路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针对说明书公开充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即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3节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在化学和生物医学领域的专利申请实践中,申请人通常由于时间紧迫或者基于保密考虑,仅提供较少数量的实验数据,或对于说明书中的实施例有所保留
发布时间:2016.05.17 -
依职权引入对性质相同缺陷的审查之基本思路
(作者:魏聪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弁言小序】 “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是《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规定的复审程序中合议组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的情形之一。由于复审程序具有双重属性即“提供救济”与“审批延续”,两者存在一定程度的竞合,导致在复审审查实践中依职权审查的把握常常会成为引起争议的焦点问题。 本文借助于一个真实的复审案例,从依职权引入对性质相同缺陷的审查的基本思路和
发布时间:2016.04.11 -
创新工作模式,助力提质增效!点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
原标题:审协湖北中心创新工作模式,助力提质增效——练好检索内功,提升审查能力 前不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下称审协湖北中心)举办了检索论坛。“检索是审查的核心能力之一,在疫情期间,审协湖北中心得以保质保量地完成审查任务,离不开审查员们扎实的检索基础。2020年是审协湖北中心的‘检索能力进阶年’,我们紧抓检索能力这一支点,进一步促进审查质量和效率的持续提升。”审协湖北
发布时间:2021.01.19 -
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与加拿大知识产权局签订专利审查高速路协议
在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签署专利审查高速路(PPH)协议一个月之后,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又与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签订了一份新的PPH协议,为该局在北美地区开展更多的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借助PPH项目,INPI和CIPO可以进一步加快相关专利申请的审查和处理速度。 根据协议中规定的内容,自2022年2月1日起,只要申请人向CIPO提交的申请中所包含的权利要求与其此前
发布时间:2021.12.13 -
专利行政案件中公知常识认定现状分析及建议
法实施细则》中均没有公知常识的相关规定,有关公知常识的规定均体现在《专利审查指南》中。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4.10.2.2规定,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3.3规定,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主张的公知常识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
发布时间:2016.11.28 -
专利行政案件中公知常识认定现状分析及建议
法实施细则》中均没有公知常识的相关规定,有关公知常识的规定均体现在《专利审查指南》中。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4.10.2.2规定,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3.3规定,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主张的公知常识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
发布时间:2016.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