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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漠花海公司与怀柔国资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大漠花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简称大漠花海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怀柔国资公司)因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2391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漠花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月
发布时间:2020.12.04 -
北京大漠花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怀柔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大漠花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简称大漠花海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怀柔国资公司)因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2391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漠花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月
发布时间:2020.12.04 -
北京市怀柔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大漠花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2400万元)
音乐剧版权存在权利瑕疵、未向其分配演出利润、存在合同欺诈为由,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版权转让合同,判令国资公司向其返还版权转让费2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00万元。徐新明律师全程代理国资公司应诉。一审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8)京0101民初12391号民事判决,驳回大漠花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大漠花海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
发布时间:2020.12.04 -
大漠花海公司与怀柔国资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1民初12391号 原告:北京大漠花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政府南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高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月明,北京甲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怀柔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1号2层。 法定代表人:朱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0.12.04 -
小米对华为锁屏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探讨
2023年7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口审公告显示,小米公司已针对华为公司的专利号为2018101882017、名称为“一种锁屏方法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定于2023年7月21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
发布时间:2023.07.07 -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诉英特尔公司等系列专利侵权纠纷案
对英特尔公司启动专利维权 因英特尔公司进口、许诺销售以及授权他人销售用于台式机和笔记本电脑的“酷睿”系列处理器、以及包含上述“酷睿”系列处理器的台式机和笔记本电脑,涉嫌侵犯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以下简称微电子所)名下的相关专利权,2017年4月10日,微电子所邀请几家律师事务所开会,讨论研究对英特尔公司的诉讼维权事宜,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作为受邀律师参加会议。徐新明律师和其他参会
发布时间:2023.11.22 -
大连海桥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宽城京峰矿业有限公司“悬浮式干式磁选机”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河北法院2017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海桥公司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全权代理上述专利的维权事宜。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撰写不当,保护范围受到局限 涉案专利仅有一项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具体如下: 一种悬浮式干式磁选机,有机架,其特征在于:机架上有上、中、下三个水平的带式输送机,上带式输送机是主选带式输送机,中带式输送机是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下带式输送机是溢料辅选带式输送机,主选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外表面有网格,机架上、主选
发布时间:2017.12.07 -
徐新明律师代理的怡丰公司智能立体停车库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案胜诉
(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5年6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怡丰公司的上述发明专利5项权利要求全部无效。怡丰公司决定委托徐新明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开庭审理,2017年8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50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认定怡丰公司的上述发明专利5项权利要求全部具有创造性,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一审判决送达
发布时间:2018.01.08 -
七年磨一剑:徐新明律师代理的怡丰公司立体停车库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案终审胜诉
进行审理后,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第2641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怡丰公司不服上述无效决定,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5079号行政判决:撤销第2641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
发布时间:2022.04.20 -
《法人》就《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采访徐新明律师:网络出版新规仍待细化
完善。此外,本次规定中突出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从制度层面对现实中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因为含有暴力、色情等内容而遭受伤害的情况进行规制,网络文明从娃娃抓起,从而显示了国家对网络文化进行管制的决心。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www.ciplawyer.cn)首席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徐新明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亦表示,新规定较之前的版本有很大的进步性,例如在条文中对“网络出版物
发布时间:2016.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