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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麦幼优公司签订《商品许可协议》,但该协议已于2013年9月30日终止,并明确麦幼优公司无权转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海绵宝宝”作品及相关知识产权,而涉案乐园系由麦幼优公司于2014年授权加盟。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00万元,并在全国性报纸刊登公告,以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就涉案海绵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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