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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诉讼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优酷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15648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优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蔚、王莉,百度公司的委托
发布时间:2021.05.11 -
全国首例认定NFT销售、转售行为法律性质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01民初10421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某。 被告: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6月27日举行庭前会议,于2022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发布时间:2023.10.30 -
网络广告联盟的版权侵权责任分析
,广告投放行为也不可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但是在小网站直接侵权成立的前提下,广告联盟平台“明知”或者“应知”,其行为是对直接侵权人的帮助,可以构成帮助的共同侵权。 (一)共同侵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
发布时间:2017.02.17 -
《汉语大词典》引纠纷,“搜狗百科”被诉索赔2000余万
的著作权授权给辞书出版社,因此,辞书出版社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 原告发现,搜狗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搜狗百科”中,大量使用涉案作品的词条内容,且不注明内容来源。经公证查实,涉及侵权词条共计26332千字。 原告上海辞书出版社认为,搜狗公司作为中国知名的互联网企业之一,却实施上述不当行为,已经侵害了其署名权、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恶劣,性质严重,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目前,本案
发布时间:2018.08.08 -
“回看”行为的法律认定
,将“直播”和“回看”分别纳入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不同的权项,以便于分别许可、转让或维权,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但行为人的想法就恰恰相反,其主要强调“回看”属于直播节目系统软件的一项附带功能,而且“回看”往往仅提供三天至一周的节目,并非全部剧集,因此希望提供作品“回看”行为不归属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而纳入作品广播权控制的行为范畴。 笔者近年来接触的大量案件中,不少因同步直播相关作品涉嫌侵权的
发布时间:2019.07.31 -
“图解电影”侵犯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吗?
”、“爆笑解说电影XXX”、“XXX说电影”等一批影视解说是否真都要“凉了”。 图解电影案中,法院首先认定了原告优酷公司经版权方授权获得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认为其有权就涉案剧集主张权利。进一步的,法院主要从三个焦点对被告蜀黍科技公司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优酷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进行了论述与认定:将他人类电影作品进行截图制作图片集的行为是否属于提供该类电影作品的
发布时间:2020.03.02 -
许可权抑或禁止权:广播组织权的权能研究
规定民事救济。广播组织权在著作权法中被规定为财产性民事权利,应当被解释为具有许可权能。将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定在广播组织自己制作的节目上,虽然会出现权利重叠现象,但可有效解决保护具有许可权能的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所导致的正当性问题。 关键词:广播组织权;许可权;禁止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目录 引言 一、认为广播组织权无许可权能的理由之辨 二、国际条约单独使用“禁止”和“有权禁止”的意义之辨 三
发布时间:2023.04.17 -
转播TFBOYS演唱会的直播间因侵权被封
进行录制后提供点播,还涉及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熊琦表示。 雷电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人的17项人身权和财产权,直播间转播演唱会涉嫌侵犯多种著作权权利。她进一步解释,如果将演唱会的内容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则可能涉嫌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则可能涉嫌侵犯权利人的广播权;如果将
发布时间:2023.08.11 -
海淀法院就被告单位快播公司、被告人王欣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作出一审判决
。“避风港”规则保护的对象是合法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淫秽视频内容违法,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属于依法禁止提供的对象,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范围,当然不适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避风港”规则。 (七)快播公司以牟利为目的放任淫秽视频大量传播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单位犯罪。从主体身份看,快播公司属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从客观行为看,快播公司
发布时间:2016.09.14 -
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
外,通常还要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例如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中国《著作权法》(2010)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的情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又增加了2种“法定许可”。 报刊转载 《著作权法》(2010)第33条第2款规定: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这一规定仅仅适用于报纸和
发布时间:201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