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原告龚某与被告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豆丁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豆丁公司赔偿龚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3.7万余元。 龚某诉称,其创作完成了文学作品《雾都之恋》。豆丁公司作为豆丁网(www.docin.com)及豆丁书房APP的经营者,在未获得作者授权,也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豆丁网及豆丁书房APP中传播了《雾都之恋》,侵犯了其享有
共计1页,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