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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和获得报酬权” 的表述——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而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关于著作权人享有的财产权的规定,所谓的使用就包括对作品载体的复制以及发行、出租、展览;也包括对作品的无形的传播(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等方式),还包括对作品以二次利用的方式加以使用(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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