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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逐渐普及这一基本事实,认清电子证据在社会发展中的发展趋势,认真研究电子证据审查中的突出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切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要依据不歧视原则对待包括时间戳在内的所有电子证据。除非有证据证明经营时间戳等业务需要获得行政许可,否则不宜从形式上否定时间戳等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对于数据电文上的时间戳,应当结合签发时间戳的服务机构的资质资信、时间戳的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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