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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在著作权案件中,经常可以看到涉案合同中出现“独家使用权”“专有使用权”这样的字眼。实际上,这两个商业活动中的高频词汇,并不是著作权法上的术语。那么,对于“独家使用权”或“专有使用权”,法官如何判断其为“排他许可使用权”抑或“独占许可使用权”? 在著作权许可合同中,有三种基本类型: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所谓“普通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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