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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明确:初始申请文件中未公开的权利放弃可予接受
众所周知,在处理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时,如果该修改在字面上与初始申请文件中的措辞有所不同,欧洲专利局的一贯做法是从严处理。 无论是积极修改(如新增若干特征以便进一步限定所主张的专利内容),还是消极修改(如加入权利放弃以便排除原主张之专利内容的一部分),欧洲专利局的这种严格做法都同样适用。如果此类修改从文字上看并不以初始申请文件中的措辞为基础,那么不可避免的风险是,欧洲专利局将对新增的内容不予认可
发布时间:2018.03.21 -
上海知产法院审结首起确认恶意放弃专利权及损害赔偿案件
,该专利为其在鑫百勤公司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归鑫百勤公司所有,支持了鑫百勤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并未上诉,该判决生效。 本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到这里也就结束了,原告已经通过诉讼拿回属于自己的专利。但是当原告在判决生效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权利人、发明人进行著录事项变更的时候却遇到了障碍。原来,在上述专利权属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放弃上述专利权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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