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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德国通说, 我认为对电影和类电作品不应排除保护其情节的可能
张伟君教授指出,“在德国《著作权法》中…电影作品作者即在电影拍摄或剪接中为图像或者声音的衔接作出了智力创造性贡献的人,包括导演、电影摄影师、剪辑师、音响师等。”[1] 笔者认为,若按上述认定规则,可推论,德国著作权法认定电影作品的独创性仅在于“在电影拍摄或剪接中的图像或声音的衔接”方面,电影作品的保护也仅仅在于对连续画面和声音的保护,而不包括保护连续画面所体现的情节。 带着对德国著作权法的好奇心
发布时间:2020.07.14 -
全国首例涉“小猪佩奇”侵权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
公司。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认为,聚凡公司未经许可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并展示相关图片,嘉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均已严重侵害其所享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并未对商家上架的产品是否涉嫌侵权进行主动审查,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以线条、色彩或者组合呈现出富有美感的人物形象和艺术效果,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
发布时间:2018.08.21 -
视频虽短 体现出个性化表达的就是作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当具备两个要件: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是否具备“创作性”。本案中,党媒平台及人民网的示范视频和网络下载图片是原本没有任何关系的独立元素,“黑脸V”将上述元素结合制作出的“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与前两者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故认定“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在判定“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的“创作性”时,法院考量如下因素:第一,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
发布时间:2019.06.18 -
作品类型的判断和停止侵权责任的限制
具备的独创性要求,未构成作品。在百新艺公司的上述设计未构成作品的情况下,百新艺公司对于该设计不享有著作权。房山计生委在房山区人口文化园中建造相关座椅的行为亦未侵犯百新艺公司的著作权,无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百新艺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休闲椅·家”的设计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属于有审美意义的美术作品,房山计生委未取得百新艺公司许可,在园内建成了与“休闲椅
发布时间:2016.03.31 -
管理方案构成作品的认定标准
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尚未发表的管理研究成果论文。卫计委交流中心自2001年起不承认王者安是诉争作品的作品,因此上述作品存在作品不明确和著作权不清晰的争议。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诉争作品是非职务作品,王者安对诉争作品享有全部著作权。 卫计委交流中心一审辩称:涉案的细则不具有著作权意义上作品的独创性,不属于思想及情感的表达形式,也不属于科学领域范畴,其
发布时间:2017.02.06 -
作品类型的判断和停止侵权责任的限制
具备的独创性要求,未构成作品。在百新艺公司的上述设计未构成作品的情况下,百新艺公司对于该设计不享有著作权。房山计生委在房山区人口文化园中建造相关座椅的行为亦未侵犯百新艺公司的著作权,无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百新艺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休闲椅·家”的设计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属于有审美意义的美术作品,房山计生委未取得百新艺公司许可,在园内建成了与“休闲椅
发布时间:2016.03.31 -
知名作品主要人物形象保护的若干著作权法律问题
》中的主要人物形象、盗墓的规矩和禁忌手法等作品要素的使用行为侵犯了小说《鬼吹灯》作品的著作权。 二、人物形象是否具有独创性的事实判断 从事实判断角度讲,原告主张的主要人物形象、盗墓规矩和禁忌方法属于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要素。 关于思想与表达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再审裁定书”中指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
发布时间:2017.12.14 -
在线教育中录播视听课程的版权认识误区
缺乏交互性,但经营成本相对较低,且录制经后期制作可能视觉效果要强于不可控因素影响较大的直播,也受到在线教育机构的高度青睐。北京市教委在疫情期间中小学线上课程就是采取录播模式。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很多在线教育机构在前述教育模式中存在一些对相关著作权问题的错误认知,本文首先尝试分析录播模式中三个常见的误区。 一、误区一:录播的课程都属于视听作品,享有作品的完整权利 视听作品,就是具有独创性的用来表达
发布时间:2020.09.18 -
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认定和保护
摘 要 对于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为基础所形成的艺术成果是否构成演绎作品,应在遵循著作权署名推定原则基础上,充分考量该类作品在创作空间、创作规律等方面的特殊性,并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考虑其形成、发展过程,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元素的借鉴程度、是否体现作者个性等因素,合理确定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独创性和保护范围,以实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演绎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对于独创性程度较
发布时间:2023.10.18 -
擅用“小黄人”卡通形象著作权侵权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涉案作品“小黄人”卡通形象的众多主要独创性特征,构成实质性相似。 千尺雪公司、景宝江、景树松认为,环球影画公司所主张的“小黄人”卡通形象是普通的电影角色、不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比对后认为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形象与环球影画公司所主张的“小黄人”卡通形象具有较大区别,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旺仔公司、泰牛公司认为,千尺雪公司使用的卡通形象与环球影画公司所主张的美术作品在客观上存在
发布时间: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