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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新语”侵权,二审判赔119万余元
使用了其设计,于是,以新语公司等侵犯著作权为由,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下称普陀法院)分别提起5起诉讼。新语公司表示,锦恒公司的设计是基于其已有作品改编而成,缺乏独创性,因此,不构成侵权。 2017年9月28日,普陀法院就相关5起涉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新语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锦恒公司经济损失等119.7万元。双方对此判决均表示不服,分别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确定,5
发布时间:2018.07.19 -
“记账凭证”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日前,海淀法院针对原告北京西玛国正商用表单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西玛公司)与被告北京惠朗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惠朗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西玛公司主张权利的记账凭证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西玛公司不享有涉案记账凭证的著作权,判决驳回西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西玛公司诉称,经授权其享有帐页KPJ101 A4金额记账凭证(下称涉案记账凭证)的著作权。西玛公司发现
发布时间:2019.08.29 -
以影像技术为视角探析电影及类电作品固定性要件
同。另一方面,面对同样的作品,不同使用者对其利用的出发点不同,或单纯地以欣赏为目的,或利用互动性融入自身独创性进行改编。为了直观对比在具有互动性的实时生成的动态画面的电影及类电作品中创作者预设内容和欣赏者互动的关系,本文根据游戏使用者的互动产生独创性与否,分为以下两种情形分别论述: 一种是没有产生独创性的互动。无论是作品互动要素过少,没有发挥独创性的空间,或是使用者没有创作的意图进行互动(例如
发布时间:2020.08.27 -
“央视世界杯案”和“新浪中超案”再审有果,业内专家怎么看?
享有与电影作品相同的版权权项和保护标准。 上述两起案件尘埃落定的背后,是法院、学界、产业界就体育赛事节目法律定性问题的理性争鸣。目前比较统一的分析思路是:要先理解电影类作品的构成要件,进而在此基础上判断涉案赛事公用信号所承载的连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其中的思考要点在于对电影类作品独创性要求的理解,以及对电影类作品定义中“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理解。本文整理了围绕上述争议话题的不同观点,通过观点交锋,以助
发布时间:2020.10.21 -
涉卫星合成“地球照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8)粤0106民初6320号 二审案号:(2019)粤73民终125号 裁判要旨 在有反驳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图片的署名不足以证实其著作权来源,图片供应商还应当提交其享有著作权的进一步证据。 以特殊设备收集数据并通过特定算法而形成的图片,因形成过程缺少创作者个性化取舍,不满足独创性的要求,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 : 广州爱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10.27 -
舞蹈作品独创性及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一、关于舞蹈作品独创性的法律认定。很多单个舞蹈动作可能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因此一个舞蹈能否构成作品,主要取决于一个个舞蹈动作及相关辅助元素的组合编排能否形成独创性。本案的舞蹈,以整体呈现为暗黑色舞台背景加蓝色光效为表演场景,包含一系列由领舞单独或与伴舞共同完成的连贯性身体动作、机械化的姿势、或茫然或癫狂的表情、类似小丑妆的妆容等元素,领舞、伴舞的部分动作利用舞台沙发道具实现。上述内容
发布时间:2023.04.10 -
影视作品的截图是否可以单独作为摄影作品进行保护?
是被告在网店销售《小丈夫》电视剧中同款商品时使用该剧的截图。法院在认定截图的属性时认为,电视剧动态画面是由逐帧静态图像构成,各帧静态图像虽不是静态拍摄完成,但也体现了摄录者对构图、光线等创作要素的选择与安排,体现出了独创性,以摄影作品加以保护,不会为权利人带来超出其创造性劳动价值之外的保护,也不会给社会公众添加额外的负担,或损及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二、探源:摄影作品与影视作品 摄影的诞生早于电影
发布时间:2020.07.30 -
《俏花旦-集体空竹》称《俏花旦》构成侵权,《俏花旦》称对方节目并非原创
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但如何认定杂技艺术作品的独创性,以及如何判断杂技艺术节目是否构成抄袭,在行业内仍存在争议。 杂技节目引发版权官司 庭审现场,中国杂技团诉称其系涉案节目的著作权人,该节目是经过无数艺术家呕心沥血创作完成,并不断创新,以空竹自身的特性为基础,将中国戏曲中的旦角元素进行重组,获得了国内外观众的认可。为了佐证自己的观点,中国杂技团还出具了《俏花旦-集体
发布时间:2018.05.07 -
上海美术电影制作厂著作权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不存在红心桃脸和桃白脸庞等,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作品二者整体视觉效果的比对错误。而且,在侵权比对时,应当考虑公有元素对作品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涉案作品的权利范围只能在《转让协议》授权的范围,与被诉侵权产品即纯黄铜雕塑完全不同。 (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认为“对作品独创性表达的再现过程即构成对作品的复制”显属错误。在对视觉艺术作品进行侵权比对时,应当适用整体感觉原则。被诉侵权产品为纯黄铜
发布时间:2018.07.13 -
缘木求鱼:体育赛事节目录像制品保护说之走向
作者| 孙山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2018年3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下简称“中超赛事转播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涉案两场赛事公用信号所承载连续画面虽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达不到电影作品的固定要件,也未能达到电影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故不构成电影作品[1],只能归为录像制品,从而推翻了一审法院作品属性
发布时间:2020.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