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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架构与未来
2020年1月15日中美双方达成的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是2020年知识产权界的一件大事,其中对药品保护规定之详实也是超出业界的预料的。尽管协议通篇并未出现“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字眼,但业内普遍解读为对于我国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并认为美国版的Hatch-Waxman法案行将落地。尽管自2017年以来,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呼声频频出现在我国医药改革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层级纲领性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3.02 -
关于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中药品专利链接规定的几点浅见
有一些浅见。现归纳如下,不当之处,望同仁不吝赐教,予以斧正。 Q1.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在《专利法》中进行规制,法律体系上是否合适? 草案中,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增加为原用于规制“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法条第六十九条的第二、三款[2],看起来与第一款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是平行关系,但第二款实质是在规制一种新的“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仿制药企提交新药申请的行为本身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制的
发布时间:2020.07.22 -
药品专利链接诉讼参照适用“先行裁驳、另行起诉”
【裁判要旨】 专利权利人提起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之诉后,涉案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审查决定尚未确定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关键词】 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药品专利链接 专利无效 先行裁驳 另行起诉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某制药会社与被上诉人浙江某药业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中,某制药会社系名称为“药物组合物
发布时间:2023.12.21 -
专利链接中可登记专利之医药用途专利
摘要 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法律适用问题。在达格列净片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于可登记专利之医药用途专利的范围作出了不同的解释,从而导致审判结果截然相反。药品晶型会影响药品的性能,晶型专利是药品专利保护的常见形式;医药用途专利为已有物质的新医药用途提供了专利保护。按照法律解释方法,可登记专利之医药用途专利的范围应理解为所有药品的医药用途专利,该理解
发布时间:2024.03.26 -
第四次专利法修改或涉及缩短药品上市时间
国家知识产权局10日召开2018年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我国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占比已经接近70%,然而在包括医学技术在内的核心技术领域上还存在短板。第四次专利法修改将继续完善药品专利相关制度。 记者11日采访接近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人士获悉,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大幅缩小药品专利到期与药品上市时间等,或成第四次专利法修改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8.07.12 -
建立中国专利链接制度需要的配套制度设计
作者:杨悦 沈阳药科大学国际食品药品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中指出探索建立为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降低仿制药专利侵权风险,鼓励仿制药发展,探索建立药品审评审批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专利链接制度的价值是双重的,一方面保护创新药申请人专利权人利益,另一方面鼓励仿制药申请人挑战专利尽快上市仿制药。 一、我国已建立专利
发布时间:2018.03.15 -
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评述——兼论与《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第七十五条之比较
。” 这既是为了落实有关经贸协议而增加的关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一般也被称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相关规定,实际上也是《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全面落实2017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 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简称“两办《意见》”)这一份鼓励医药产业创新的纲领性文件相关规定的体现。 就其中的规定而言,似乎与韩国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中的一些元素存在着
发布时间:2020.08.28 -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中关于“晶型”专利的理解
难以直观地将仿制药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进行比对,需要双方寻求更多的实验类证据加以证明。如在实施办法试行初期将其纳入登记范围,无疑将大大加重案件审查的难度和延长审查的周期。将可能影响以上两个目标达成的因素暂时排除在外,待各环节形成顺畅联动后,再适时扩大纠纷解决范围,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事实上,包括美国、韩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和地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亦是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发展完善的。 2.观点二
发布时间:2024.01.24 -
关于《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第七十五条“药品专利链接相关规定”的再思考
作者 | 程永顺 吴莉娟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 引言 2020年6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并于2020年7月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媒体报道,二次审议稿中,为落实有关经贸协议,完善了专利保护期补偿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关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一般也被称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
发布时间:2020.07.29 -
阿斯利康公司与四川国为公司确认是否落入药品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纠纷案评析
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终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阿斯利康公司的起诉。 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中国专利链接制度中的可登记专利类型作出了限缩性解释,这将有助于平衡原研药企业与仿制药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提高药品的可及性。 中国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所谓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指在药品领域,将仿制药的上市审批与原研药专利的有效性、保护期链接起来,将解决纠纷的时间提前,以避免事后解决侵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4.03.29